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隐瞒不报个人事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行为的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本条是关于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行为,以及适用的政务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处分。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党中央专门出台了规定,以保证全党全国服从中央、政令畅通。本条第一款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公职人员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包括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所称“请示”,是指公职人员向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公职人员等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公职人员向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公职人员上报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内容、程序和方式,相关制度已经有明确规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主要表现为:擅自决定应当由上级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上级对下级领导关系的;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需要注意的是,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才予以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二款规定的是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处分。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规守纪、廉洁从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公职人员属于领导干部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事项类别、内容、程序进行个人事项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漏报、少报或者隐瞒不报的,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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