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如何区分收礼行为与贿赂行为的界限?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答疑释惑
Q:对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活动安排的行为,应当如何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Q:如何区分收礼行为与贿赂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公职人员仅收受、赠送财物,没有利用公权力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查实有谋取利益的情况,则构成受贿、行贿行为。此外,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可能认定为受贿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阅读链接


       本书以问答的形式对《政务处分法》相关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刻阐释,涉及法规条文适用、违法行为认定、政策界限把握、政务处分程序等相关重点难点问题,是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全面准确学习理解适用《政务处分法》的权威参考。





   联系方式


门市部:010-66562733/66562755(传真)

邮箱:3053426405@qq.com

邮购部:010-66560645/66560640(传真)

邮箱:fzfx0933@163.com

官网:www.lianzheng.com.cn

⬇️更多内容,请关注:





关键词查看往期内容

大家都在看

哪些“饭局”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去?

对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滥等违纪行为的认定

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的认定

已退休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大家都在买

形官主义 | 岗位履职教育 | 民生领域警示录 | 扶贫案例 | 党内问责工作要义 | 办案谈话方略 | 抗疫家书 | 监察调查程序与方法 | 国家监察 | 美德故事会 |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 廉政新规导读 | 巡察微故事 | 中国共产党人的故事 | 职务犯罪常见罪名精解 


END


    ▼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把时间交给阅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