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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刑法知识测试题解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判断

乙收受某乡长30万元,承诺解决其工作调动问题,随后乙请求其父甲(县长)予以关照。甲事后知道乙收取了财物,但没有要求乙退还,甲成立受贿罪。



【答案】正确

【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乙收受某乡长30万元,承诺解决其工作调动问题,随后乙请求其父甲予以关照,乙收钱主要是利用其父亲甲的职权,某乡长送钱给乙,也是基于乙与甲的特殊关系。当乙将收受30万元的事实告诉了甲之后,甲知道钱指向职务行为,但没有要求乙退还,甲乙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点击查看答案-


判断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答案】正确

【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王某为了替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自己先前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地位的影响,找现任厂长为其办事,由于王某已经离职,所以其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成立受贿罪。-点击查看答案-


判断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10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使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款8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案】正确

【解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利用其验船师的职权、职责便利,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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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答案】正确

【解析】《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丙作为鉴定人,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结论,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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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答案】错误

【解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事故发生是由于何某的行为造成的,这种情形跟武某没能发现有人非法开诊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把结果归属于武某的行为。武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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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甲、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向公司人员丙行贿10万元。丙实际上是国家工作人员,乙知情而甲不知情。甲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乙成立行贿罪,甲、乙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答案】正确

【解析】《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甲、乙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行贿罪的违法行为。乙明知丙是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丙10万元,乙成立行贿罪。甲以为丙是公司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丙10万元的,具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故意,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甲、乙二人虽然罪名不同,但共同实施了给予丙财物的违法行为,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范围内成立共犯;按照行为共同说,二人共同实施刑法禁止的违法行为,甲、乙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点击查看答案-


本文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测试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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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问题+解析”形式,全面梳理刑法适用中的基础知识和疑点难点。本书根据全员培训测试题型及知识考点,设计单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两种题型,以案例形式设置题目,对相似易混考点进行辨析,详细解答刑法理解适用及贯彻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帮助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准确掌握刑法的核心要义、适用原则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提升执纪执法水平,也可作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全员培训的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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