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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哪些属于监察对象?
本案例中,国有企业的物资部部长A某、副部长B某、物资部采购员C某都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此对其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实践中,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管理”的界定,不能简单地从其是否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进行判断,而应全面综合考量。除了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外,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也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这些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处置。本案例中,物资部部长A某、副部长B某担任着一定的领导职务,当然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C某虽然未实际担任领导职务,但属于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因此也属于监察对象,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本文摘自《纪检监察案例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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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案例指导形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逐章逐条地编设案例或工作事例,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直观、鲜活、深入解读执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帮助纪检监察干部准确理解监察法的指导思想、适用原则和精神实质,为学习理解、贯彻落实并科学合理运用监察法提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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