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丨送礼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行贿之间的界限在哪里?
典型案例
吴某,中共党员,C省D市人大代表,D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2014年至2017年,吴某先后利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7次送给D市市委副书记陈某及陈某妻子骆某共计18万元的红包和价值8万元的翡翠摆件。2016年8月,吴某将其开发的高档小区一套商品房以市场价的7折出售给B市市长于某的女儿于某某。
问题思考
1.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2.吴某的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行为的界限?
3.吴某的行为何种情况下构成行贿罪?
案例评析
一、关于吴某行为的认定
礼尚往来是中国的一个传统,比如常见的红包,最初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礼尚往来的人情钱,是中国传统习俗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原本无可厚非。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社会生活的多元化,红包代表亲情和友情的象征意义已经蜕变,以此谋求利益的功能日渐突出。红包进入政治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嬗变为利益诉求的润滑剂和社会风气的腐蚀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送礼的方式变换多端,比如从过去的烟酒物品到现金,发展为各种名义,如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资助款、购房款、装修款等,除一般礼品、礼金外,还有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送礼金的范围也有所扩大,从近年来所查办案件来看,既有企业老板,也有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等。
送礼问题既是一个顽症,又是一大公害。它不仅害了党员干部本人、家庭乃至亲友,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中,吴某利用年节假日给市领导及其配偶送礼,找准市长女儿购房的契机投其所好低价出售房屋,实质都是变相的利益输送,其目的是日后可以以此来换取好处。应适用上述条规,对其进行处理。
二、送礼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
正常礼尚往来,一般是指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交往,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属于相互赠送,数额大体相当的情况。对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宜以违纪论处。与此相较,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违纪行为往往只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额较大,且属于下级、企业老板单方面向领导干部赠送,或者领导干部收受的数额很大而回赠的数额很小。
三、送礼与行贿的界限
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把党员送礼行为明确纳入处分范围,2018年该条例修订时仍然延续了这个做法,规定党员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从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也就是要通过对收礼和送礼行为的同时打击,彻底整治官场收礼、送礼的不良风气,以端正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
送礼与受贿的界限在于有没有请托和谋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也包括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而送礼行为如果仅仅是单纯的给予财物,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或者没有以回扣和手续费等名义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则属于党内处理的范畴,以违反廉洁纪律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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