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浅析认定公司决议撤销的影响因素

韩娜娜 稼轩律师
2024-08-28




稼轩并购法律中心2018年第21期

作者:韩娜娜

全文共2542字,预计阅读时间为7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条规定是公司法在尊重公司自治基本精神的前提下,给予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股东利用资源优势压制中小股东。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中小股东只要发现公司决议程序或内容有瑕疵就引用该条,滥用提起公司决议撤销诉讼的权利。而法条对可以撤销的情形仅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本文通过对陕西省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司法判例分析,梳理我省法院作出支持或驳回撤销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以此对相关公司决议进行风险评估并予以规范。


笔者通过Alpha案例库将搜索范围限定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并输入“民事、陕西省、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截至2018年5月14日一共搜集到10个案例。根据对案例的研读,从受理案件量、审理程序、判决结果、公司决议类型、决议瑕疵类型等方面得出以下结论: 


1、各级法院都有受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案件,基层法院受理案件较多,但上诉比例较高,还有一起案件经过了再审。因法院在驳回撤销决议时,基于法理分析原告往往不能信服而选择上诉。通过上诉,部分案件得以改判,支持撤销决议与驳回撤销决议各占一半。

 


2、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针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比重占五分之四,因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构,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从股东(大)会的职能来看,股东(大)会的决议会涉及到更多利益主体,因此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更需谨慎。其次,撤销决议存在的瑕疵理由以召集程序瑕疵、表决方式瑕疵为主。从原告主张撤销的理由类型来看,包含没有通知本人参会、未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召集对象有遗漏、表决事项瑕疵等情形,因立法缺失对瑕疵程度判断的统一标准,所以个案会因法官对瑕疵程度的自由裁量而存在差异。

 


3、从已搜集案例的数据分析,公司决议撤销被支持或被驳回的比例各占一半,其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公司决议撤销的比例较高,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决议撤销的比例较高。可见,对本身存有瑕疵的公司决议是否必然导致撤销,省内辖区的法院认识并不一致,层级较高的法院考量因素更多,法律适用更为灵活。因此,笔者对搜集案例的法院观点予以总结,梳理出法院在作出支持或驳回公司决议撤销时考虑的因素。


(1)公司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程序的书面证据。


公司应当对会议召集程序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即会议记录、何人召集、会议形式、是否在会议十五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或董事、如何通知的股东、原告股东是否参加了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是否在公司决议上签字等予以证明。其中关于通知的方式,特快专递、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公证送达等方式只要能证明公司已将开会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到股东,法院一般都予以认可,但从已搜集案例显示法院对公证送达或律师见证的通知方式全部予以采信。


如原告仅有公司决议,在召集、主持程序,决议内容等诸多方面仅是自己的单方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加之被告对于原告的陈述也不予认可,法院则倾向认定该份公司决议不具备证据的可采性。


(2)公司决议瑕疵是否足以影响表决权和表决结果。


公司决议在程序上确实存有瑕疵,但瑕疵轻微,且股东表决权利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即便撤销决议再次进行表决依然不会影响实质结果的,法院从公司治理效率考虑会驳回公司决议撤销的主张。比如“中机国际公司与杨俊清等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历经四次审理,前三审法院因公司决议有瑕疵都判决支持撤销公司决议,但省高院最终认定即便公司决议未严格执行提前15日通知的规定,但股东同意的表决权为53.27%,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判决驳回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请。而在部分案例中原告都将没有提前15日通知参会作为撤销公司决议的理由,但“只提前一天通知”和“提前少一天通知”的瑕疵程度是不同的,法院并非囿于法条程序性的规定,而是结合公司决议瑕疵对于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受损程度及股东是否已参与表决予以综合判断。


(3)以公司章程约定为主并结合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重要和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公司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比如“薛小延与普迈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普迈公司章程中对召集董事参加董事会程序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涉案董事会有5名董事中的4名董事出席,普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判决驳回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请。再如“德赛技术公司与信达实业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受让人即本案原告的股东资格不符合其公司章程中股权登记的内容,判决支持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请。


但法院并非仅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决议撤销的判断依据,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股东的真实意思合意也是考量因素。比如“陕西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对外是其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但对股东之间来说,公司章程仅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股东可以通过其他合意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故在股东之间应以股东的真实意思合意为准。2012年4月13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原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人员数额进行修改,尽管该公司章程修正案没有到工商部门备案,但该股东决议是经表决一致同意作出的,对股东具有法律效力。因此,2017年1月9日被告某某集团公司作为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违反了双方2012年4月13日股东会决议确定的董事人员结构比例,判决支持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请。


(4)提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时限要求。


股东主张公司决议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新民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决议的,判决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__END__



推荐阅读:

1.企业间借贷融资?你得知道这些

2.浅议借名买房当中物权和债权关系

3.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法定代表人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