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稼轩分享 |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四个意见” 解读以及辩护要点汇总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作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研究中心张岩 林宪培 

                              预计阅读时间|12分钟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这4个意见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很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对具体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在研读后,在此对重点问题进行解读,同时归纳出意见中明确的辩护要点。

 

一、《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意见解读

1.意见结构

全文20条,其中:

1-3条明确了办理恶势力案件的总方针,要求严惩,但同时要宽严有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10条明确了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11-14条明确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15-16条明确了恶势力刑事案件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方式;

17-19条明确了各个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个文书对于恶势力的表述方式以及案件统计依据;

20条明确了意见的实施时间。

2.重点问题

(1)恶势力概念

意见中明确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其中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区分恶势力与普通犯罪的重要标志。

意见中明确了单纯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一规定为恶势力案件的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仅仅为谋取不法利益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

(2)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意见中明确规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3)恶势力犯罪集团定义

意见中明确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定位为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这一规定开创了犯罪集团的特殊类型,明确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方式,同时区分开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

(4)量刑意见

意见中规定对恶势力的主犯应加大惩处力度,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同时规定对共同犯罪中从犯或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成员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认罪认罚或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意见还规定对首要分子认定立功应当严格把握,对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这一规定也是体现出对恶势力犯罪严惩的总方针。

(二)辩护要点

1.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

2.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的从犯;

3.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4.是否符合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

5.是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

 

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意见解读

1.意见结构

全文13条,其中:

1-3条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4-10条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11-12条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13条明确了意见的实施时间。

2.重点问题

(1)“套路贷”概念

意见中明确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 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

(3)“套路贷”共犯的情形

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协助办理公证的;

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4)“套路贷”管辖权

“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二)辩护要点

1.是否属于“套路贷”;

2.是否属于“套路贷”共犯;

3.“套路贷”犯罪数额的确定;

4.是否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5.刑事案件管辖是否符合规定。

 

三、《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意见解读

1.意见结构

全文24条,其中:

1-5条规定了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有关财产处置的总体要求,依法查处相关的违禁品、违法所得、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

6-10条规定了在处置财产前,如何全面收集证据;

11-18条详细规定了处置涉案财产的步骤、方法; 

19-21条规定了在涉案财产无法追缴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追究、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22-23条,对专有名词孳息和收益进行了相应的解释;

24条明确了意见的实施时间。

2.重点问题

(1)涉案财产包含的范围

司法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还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这里的涉案财产主要包括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的等值财产。

对于黑恶势力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综合考虑其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2)特殊财产的处置措施

对于涉案财产不宜随案移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清单、照片、录像、封存手续、存放地点说明、鉴定、评估意见、变价处理凭证等材料。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3)追缴与追回的区别

涉案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有证据证明确与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

追缴、没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黑恶势力或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收益;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但是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时,不能追缴,除非第三人是恶意的。

(4)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的应对策略

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是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不可分割时,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追缴、没收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数额,应当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具体财产的数额相对应。

(二)辩护要点

1.是否属于涉案财产;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是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上交违法所得,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四、《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意见解读

1.意见结构

全文12条,其中:

1-3条明确了软暴力的概念和软暴力的通常表现形式;

4-11条明确了软暴力在刑法总则和分则具体中的应用;

13条明确了意见的实施时间。

2.重点问题

(1)“软暴力”概念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2)“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3)“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认定:

黑恶势力实施的;

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携带凶器实施的;

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二)辩护要点

1.是否属于“软暴力”;

2.是否属于“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软暴力;

3.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4.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ND--

 阅读推荐:

1.讲座来啦 | 律师代理再审案件的实务要点

2.讲座来啦 | 2019杨凌马拉松,你准备好了吗?

3.稼轩公益 | 爱心链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