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稼轩分享 | 电子证据之手机短信的取证方法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395 篇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许建云

预计预览时间:10分钟


一、电子证据之“手机短信”的诉讼大数据


本文通过使用法律案例大数据库,以“手机短信取证”和“手机短信证据”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在时间限定为2020年4月9日之前案件的条件下,前者搜集到10791件案件,后者搜集到345件案件。从数量上来看,使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情形已非常常见,手机短信证据的认定在法院审判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接下来本文以“手机短信取证”检索结果为例,对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案例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 整体情况分析


从该图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手机短信证据的使用率大幅提高,尤其自2012年以来,呈现激增态势,这一点可与2012年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对应,该法首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系证据的其中一种。随着2020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审判实践中涉及手机短信证据的案件数量应会呈增加趋势。


2. 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出,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刑事案件,有6706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民事(3603件)、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由此可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具有普遍化的特征,并非仅限于民事或刑事案由,从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便可见一斑。
3.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721件,占比为74.92%;全部驳回的有523件,占比为22.77%;驳回起诉的有34件,占比为1.48%。由此可以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在一般情况下为法院所采纳的可能性较高,法院也普遍认可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一种并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采纳。


4. 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139件,2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共有96件。需要注意的是,大标的额中同样存在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情形,这说明手机短信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具有非正式性以及非重要性的特征,虽然手机短信并不具备固定的格式或者书面形式,但其无论是在小标的额还是大标的额都存在被适用的可能性,需要引起法律工作者们足够的重视。


二、手机短信取证注意事项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若需举证手机短信,就存在如何将已经存在的手机短信进行提取、保存等问题。且由上述数据可知,虽然目前手机短信逐渐被微信所取代,但还是有不少人习惯于使用手机短信,故而我们在使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手机短信的归属人证明方法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否认发出该短信的手机号码非其所属的情形,比如在“胡某萍与周某良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45号)中,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手机短信证据的三性便提出质疑,理由是手机短信可以删截且无法确定通讯双方是原、被告本人。而在“郑某南与洪辉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桂03民终688号)中,郑某南便提出“被上诉人提交的手机短信截图上显示“郑某南”字样,但未显示发送短信的号码,以此证明该短信的发件人为上诉人不具有可靠性,代理人作为普通的手机用户,即可将任一手机号码发至代理人手机上,其手机短信的发件人则可显示出“郑某南”字样,从而截图效果与被上诉人提交的截图相同,但实际上代理人手机收到手机短信是X号码发送,与上诉人根本无关。”由此可以看出确保手机短信的归属人的重要性。对此可以从以下几种方法来进行证明:


(1)确认手机号码的身份,即手机号码所对应的使用者是否为当事人。如果手机号码是实名制的,就需要当事人自行或者申请法院向运营商调取证据进行确认。
(2)通过寻找多个关系人来证明号码所属人的身份。如果案涉手机号码跟很多人都有过电话联系,那可以找几个与其有同事或朋友关系的人证明号码所属人的身份。
(3)在合同中即注明当事人的手机号码。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时,会对其当初的手机号码进行否认,但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将其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微信号码等都写进合同里,通过能够产生确认力的方式对其信息加以固定,这就会使诉讼进行的更加顺利。
(4)在起诉状中载明当事人的手机号码。当法院送达传票时,如果顺利通过此号码联系到正确被送达人,同样可以起到证明作用。
(5)申请法院向京东、淘宝等购物平台调取证据。当代的人们难免会有网上购物并取快递的经历,而这些网购平台往往都是用当事人自己的手机号绑定的,所以该类取证方式可以作为一种备选方案。


2. 手机短信在法庭上出示要点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时,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并可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为提高手机短信的证明力,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公证,由公证人员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三、结语


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逐渐体现出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对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提交要充分重视。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于手机短信的发/收件人、手机发送时间、手机内容,需进行妥善的保存,必要时可请求通讯公司提供证明,或及时请求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出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历史文章:
稼轩分享 |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先定后招”的认定及“先定后招” 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
稼轩原创 |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证据吗?
稼轩分享 | 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稼轩分享 | 因错写“无业”法院院长被判玩忽职守罪的不同看法稼轩分享 | 商事登记类行政诉讼案件的背后困局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