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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实务 | 浅析婚姻关系中财产协议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407 篇原创文 | 稼轩律师 吴凯、赵博

预计预览时间:6分钟




试想一下,如果你的另一半在结婚前或婚后对方给你提出一个财产归属协议,能接受吗?


在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支配下,我们所熟知的家庭财务管理模式是往往是男女一方成为掌握财政大权的“掌柜”,另一方是只能不定期拿到零花钱的“伙计”。夫妻对于婚后财产的定义是: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你要是跟我各论各的,咱俩就各睡各的。



前些日子,有个朋友要结婚了,婚前朋友父母资助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是朋友的名字。按理说也是人生赢家了,但却被一个问题难住了。朋友在要不要把对象名字加到房产证这件事上犯难了,对方对这件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思路,所以朋友打算咨询我。我听后思考了一会,给朋友想了一个关于财产协议的办法。朋友听后说回去试试。


关于这个财产协议并不复杂,结婚后朋友给对方10%的房屋产权,往后婚姻每存续一年,对方增加5%的产权,直至对方产权达到50%不再增加。果真,这种方法让朋友和对象都十分满意。后来朋友又问我这种方法会不会存在风险,我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像你这种有书面且双方合意之下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而且协议内容又没有牵涉他人的财产,不会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是合法有效的。朋友这才放下心来。


理性分析一下,这种协议存在的必要性。很多人认为这种协议过于谨慎了,把婚姻关系搞得过于紧张。这种想法太正常不过,婚姻本就是将双方结合成一个整体,要是强行将一部分分离可能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但是部分人认为这种协议不会对婚姻造成影响,反而会帮助双方理清的财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条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夫妻可将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有人会说,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是一种不信任的表现。此言差矣,真正的爱情怎能拘泥于物质,仅仅将财产进行约定就能判断感情基础,实在说不过去。和几位老师讨论时,老师们对于签订财产协议的做法比较感兴趣,这种约定虽繁琐,但可以有效保护个人财产,而且通过这种以存续年限赠与财产的方式,也可以在婚后加深两人的了解,让当事人能有个理智合理的判断。同时,这种协议亦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只要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前婚后财产约定,那么此约定就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另一方面是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夫妻约定财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间因财产所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在双方达成合意后,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协议生效。如果仅采用口头约定,发生纠纷的概率较多,更不利于办理财产分割。


说了这么多,不如一个案例看的明白。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20191号判决中。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于201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贺某婚前购置了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一套, 2017年6月24日,贺某与王某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贺某位于顺义区×号楼×单元401处房产,王某占有50%产权及使用权。此房屋为贺某、王某共同所有。如此房屋进行买卖,出售所得资产为贺某、王某共同所有,每人各一半。该协议由贺某、王某签字确认。2017年12月25日双方于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协议上第3条约定:双方婚后无任何财产。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婚后无任何财产”的约定存在争议。贺某主张双方婚后无任何财产可以证明涉诉房屋非双方共同财产。庭审中经询问,王某称双方婚后无任何财产是针对没有约定的财产,但涉诉房屋双方是有约定的,离婚协议书就没有对涉诉房屋再进行处理。


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贺某与王某于2017年6月24日签署协议,约定涉诉房屋为共同所有,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协议应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尚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根据协议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关于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婚后无任何财产”的约定,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涉诉房屋的权属,故法院对贺某的答辩主张难以采信。 


最终判决贺某向王某支付200万元房屋折价款。


笔者分析:婚前、婚后对于各方财产进行约定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该协议有效。即使离婚协议未对该财产进行约定的,不影响婚前、婚后财产约定的效力。但是有效的另一个前提就是能拿的出让法官相信的证据即就是书证。如果本案当中原告不能提供双方对该房产的约定,那么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会和此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协议越来越被广泛使用,这类协议有着灵活性与便利性多种特点,同时对于财产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可以起到难以想象的作用。但切记万事莫强求,婚姻自由,约定亦自由。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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