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稼轩分享|情人节赠送的礼物还要得回来吗?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307 篇原创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赵婧 夏琛雨

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昨儿早梁老师见到一篇彩礼的普法文觉得很赞,纳闷到“我们的情人节主题文章在哪儿呢?难道在家睡懵了都忘了今天是情人节?”

赵律师跟夏律师都记得(os:年纪大了还挺浪漫),一致回复:不急不急,明儿再发,难得大家在家憋这么久了,节日当天我们还是好好在手机前看情侣们过节,不打扰的好。眼睛一闭一睁已到“明天”,“硬核”来喽~

情人节赠送的大额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这个不一定哦!

 

为什么呀?

 

取决于赠与目的及赠与方式

 


能不能白话文一点呀

 


当然,闲话少说,请见下方正、反方观点。

 


正方:支持返还  

论点:
以缔结婚约为目的所赠送的财物在婚约未能达成后应予返还。

论据:

1. 案例

(2014)淮小民初字第0654号案,原、被告于2012年3、4月份经原告母亲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因彩礼问题不欢而散。原告主张2014年2月14日给被告买了手镯、项链一条,彩金耳环一对,戒指一枚,并出具首饰店证明一份,被告辩称仅收到戒指一枚,并当庭出示了戒指一枚,原告对该戒指表示认可。

法院认为:彩礼是我国的风俗之一,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女方的财物。依照法律,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016)湘0621民初1865号案,2016年6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相识,8月1日,原告偕同父母在媒人陪同下按照地方习俗到被告家提亲,并经媒人之手向被告母亲交付礼金27000元,被告母亲当天给原告2000元作为回礼。当晚,原告留住在被告家,被告私下向原告提出要求其购买一辆小车方可结婚,遭原告婉拒后双方产生不愉快。8月9日,原告花2800元购买一台型号为ipadAir216G的苹果电脑和其他礼物送到被告家,此后又三次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8月31日购车问题双方不欢而散,婚约失败,原告诉请返还礼金及电脑。

法院认为: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原告按照地方习俗给付被告礼金及物品,由于购车问题产生矛盾并中断联系,其婚约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礼金及物品,诉求合理,本院支持。

2.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司法实践

实务中,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地方法院会在一定程度上酌定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具体年限及返还比例请见系列彩礼返还数据分析。


反方:凭什么返?啊呸!  

论点:

为培养或维系感情在特定节日给的,赠与已完成,撤回没有依据。

论据:

1. 案例

(2013)玄孝民初字第67号案,2012年3月,原被告经婚介所认识,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中国传统情人节赠与给孔某一枚钻石戒指。11月15日,双方为结婚事宜发生矛盾。12月24日,被告用手机短信提出分手,原告诉请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属于人之常情,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完全由双方决定。原告在特定的日子赠给被告钻石戒指,孔某已经接受,双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现原告主张返还钻石戒指,是对赠与行为的反悔,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2019)赣0502民初7149号案,原、被告在2017年11月初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在被告处同居。在同居前,原告给被告的住房换了防盗门,价格为2500元,为被告购买了一条价格为1200元的裙子。同居期间,七夕节时为原告买了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即三金,支出为15140.78元,还通过微信转给被告3370元。中止恋爱关系后原告诉请返还前述财物。

法院认为:所谓聘礼或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一方的金钱或物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交往、恋爱中经常会有吃、喝、玩等开支,甚至有金钱、实物方面的来往,很多情况下不具有结婚目的,而只是为了增进好感,增加一方接受另一方,像这类行为不应当属于聘礼或彩礼的范畴。

2. 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 司法实践

特定节日为表爱意赠与的财物,是否返还取决于受赠方意愿。

结论:是否返还取决于赠与目的及赠与方式

OS:这句开篇已说过

作者:还没老年痴呆,这叫首尾呼应,方好展开结论。

赠与方式很好判断,是直接给付还是通过第三方给付?赠送的是实物还是货币符合及虚拟产品?——可直观判断。

而赠与目的如何界定,之前发布的彩礼返还数据分析系列北京篇里的(2017)京0114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及(2018)京0108民初21194号民事判决的法院论述可做参考“如何界定财物属性可结合双方的交往经历、经济习惯、生活经验、当地习俗及给付财物时间地点及背景等因素来判断。”就情人节给付的财物,如财物给付方能够提交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财物留言、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该赠与是为缔结婚约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比如赠与方常说的借贷)而形成的,可能会被判返,否则,一般会被认为特定节日为表爱意维系感情的赠与一经给付及完成,不可撤销,法律规定情形除外。

附言:恋爱走心点,送礼谨慎点~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历史文章:

稼轩分享 | 新型肺炎疫情环境下若干法律问题备忘录(一)

稼轩分享 | 新型肺炎疫情环境下若干法律问题备忘录(二)

稼轩分享 | 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稼轩分享 | 疫情防控期间西安市各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执行的安排及线上立案贴士

稼轩分享|新冠肺炎疫情下延期开工,企业如何合规操作?

稼轩分享 | 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合规操作指南

稼轩分享|返程“战疫”,这些你需要注意!
稼轩分享|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看 企业合规管理的发展
稼轩分享|他们如何从新冠肺炎病人变成犯罪嫌疑人
稼轩分享|新型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口罩”行为的法律定性
稼轩分享|慈善捐赠引发的系列冲突是偶然吗?

稼轩分享 | 企业和个人助力抗击疫情可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招标投标领域法律问题探索之——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未依照中标通知书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稼轩分享|疫情时期,村委会如何合规开展防控工作
稼轩分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房屋租赁和房屋销售领域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稼轩分享 |  劳动者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能认定属于工伤

稼轩分享|NCP防疫期间,中小企业应如何“自救”

稼轩分享|疫情当下,当心权利“过期”

稼轩分享|疫情当前,招投标工作不停摆——读发改委[2020]170号通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