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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疫情当下,当心权利“过期”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305 篇原创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豆依琳

预计阅读时间:11分钟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全国绝大多数的省市区县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发文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时间,呼吁百姓居家不出,以阻断疫情传播。导致公民或者法人诉讼权利主张受阻,诉讼时效因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而中止、中断,但并非所有的权利的时效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比如除斥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未行使,导致法定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消灭。因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人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同时鉴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较为分散,故我们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以及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中关于法定除斥期间的主要规定进行整理,以提醒我们的客户,当心权利“过期”。

  
✦  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区别 

(一)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可以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举例:2016年12月10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两个月之后还清。2017年2月10日借款到期,但甲未如期还款。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则乙最迟可以在2020年2月10日前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中止--因疫情影响,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乙可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在诉讼期之内,乙催甲还款,从催告之日,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诉讼时效从催告之日重新计算。

(二)何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是实体法上的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了实体权利,即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

举例:甲乙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乙对合同存在某种重大误解,按《民法总则》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可行使撤销权。因此对乙来说,可行使的撤销权是3个月,这3个月即是除斥期间,过了这个期间,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该期间也不能中断、中止、延长。

(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主要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2. 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 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除斥期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3. 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4. 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形成权消灭。

5.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届满,当然消灭。

6. 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 二、法定除斥期间的主要规定 

鉴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较为分散,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且常用于形成权中的撤销权、解除权或追认权,故此文仅将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中有关法定除斥期间的主要规定整理:

(一)追认权中除斥期间的规定

1.《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适用1个月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适用1个月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撤销权中除斥期间的规定

1.《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撤销权人对符合撤销事由行使撤销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适用1年和5年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适用6个月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5.《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撤销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6.《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胁迫结婚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适用1年除斥期间。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夫妻离婚后请求撤销变更财产分割协议适用1年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解除权中除斥期间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适用3个月/1年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出租人对承租人擅自转租行使解除权适用6个月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三、结尾 

对于上述及本文尚未提及的除斥期间,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明确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形成诉权即消灭,除斥期间的效果是法定的,法院不具有自由裁量的权限。因此,在当前疫情背景下,权利人不能想当然认为所有的诉讼时效都因疫情而中止中断,而要予以甄别,以避免权利“过期”。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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