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 浅谈技术研发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一)
✎ 第 640 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张旖潇
前言: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截至目前判赔金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香兰素”技术秘密,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赔偿金额高达1.59亿元。该案是典型的因核心技术人员离职而引起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
从“白热化的互联网抢人大战”到“搜狐高层跳槽优酷,张朝阳怒索5000万元”,再到“高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索赔7000万元”,直到今年的“香兰素技术秘密索赔”,我们能够深刻感受到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加强,企业对商业秘密的重视。
这些案件对于技术型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让企业意识到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对于商业秘密泄密的重大影响。核心技术是企业重要的竞争力,也是企业赖以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合规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笔者有幸作为一家技术研发型企业的顾问律师,并代理一些商业秘密保护类案件,故结合实务经验,从技术研发型企业的角度切入,就企业如何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如何有效控制核心技术人员,如何在其入职、离职及与第三方合作过程中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研究,分享部分经验以供参考。
首先以“商业秘密”为关键词,检索近年来公开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
(一)有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裁判年份分布
从裁判文书数量上看,我们可以看到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量基本呈现逐年递增的总体趋势,2019年至2020年,案件数量略有下降。
(二)有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地域分布
从纠纷案件地域分布上看,我们同样选取2014年至2021年近8年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清晰可见,排名前三的是广东省、上海市和河南省,其次便是浙江省和北京市。
由此可以看出来,商业秘密相关的案件数量与各地区的行业布局以及当地的经济繁荣程度是密切相关的。
(三)有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关于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可以清晰地看到,近8年来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类型已经由民事纠纷向刑事、行政,以及执行程序外延,主要的纠纷类型还是集中于民事领域。
(四)有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行业分布
从纠纷案件高发行业看,占比最高的是制造业,其次是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再次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比10%左右。
实践过程中,企业商业秘密泄密的主要途径是携带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处,那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诉讼方案一般有如下两种方式:
其一,竞业限制劳动仲裁;
其二,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
从诉讼角度来讲,哪种方案相对容易一些呢?
诉讼难易程度的一般衡量标准是举证的难易程度,是否能够形成有效且较为严密的证据链。
那么在实践过程中,竞业限制的劳动仲裁相对而言,举证会稍微简单一些。企业作为仲裁申请人,通常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组建证据:
那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呢?因为是侵权责任纠纷,企业作为原告需要就侵权行为四要件来进行举证:
司法实践过程中,企业主张侵害商业秘密的难点往往在于实际损失的证据及因果关系的证明。
首先,来说实际损失,因为往往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损失是潜在客户的丢失,或者是专业技术被对手所熟知,这些损失是隐性的,通常无法用金钱来衡量。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潜在的损失往往很难固定在诉讼请求中,即使换算成金钱,也是预期损失,无法用证据来证明。
其次,侵害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也是很难通过举证来证明的。就拿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个案件来说,我们都知道,在美容行业,顾客与美容师之间的关系是极其亲密的,美容师的离开往往会带走美容院的一大批顾客而转投其他美容院。那么在诉讼中,被告美容师从笔者代理的美容院离职而进入新的美容院,紧接着该美容师服务的近十余名客户也与笔者代理的美容院解约,出现在新美容院的宣传视频中。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因果关系举证,笔者出示了两家美容院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双方为竞争对手;出示了被告美容师的岗位职责,说明其工作职务中有负责客户维系一项;出示了解约十余名客户的客户档案,证明客户的维系人为被告美容师,客户解约时间为美容师离职后一周内;出示了经过公证的对手美容院宣传视频,证明解约的十余名客户在对手美容院中享受了美容服务,与其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诉讼准备过程中,笔者也建议所代理的美容院对解约客户进行回访,询问解约原因来进行证据固定,但该十余名客户对于解约的真实理由都避而不谈,故而录音取证作罢。那么就以上证据,大家认为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吗?答案是不足以证明。经历了这个诉讼,笔者深深体会到了不正当竞争之诉中举证的困难。
(一)“秘密性”
是指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公众无法从公开渠道获知。
一般相关领域内的常识、惯例或相关人员能够通告观察了解到的信息,不符合秘密性。
那么,就上文讨论的美容院的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
笔者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通过案例检索,法院一般认为只有有包括客户特定信息(如交易习惯、意向、交易内容等),才能被认为是商业秘密。因为虽然其中个别信息是公众所知悉的,但许多信息、统计数据必须通过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劳动,经过自己独特积累、搜集、加工、整理,整理过的客户名单作为一个总体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所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但如果仅以与客户之间具有长期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法院不予支持。
美容院的客户信息包含了客户的皮肤状态、喜好、个人及家庭信息等,属于经过美容院独特积累、搜集、加工、整理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二)“价值性”
指该信息能够为企业带来潜在或外在的利益价值,使企业具有竞争优势和经济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三)“保密性”
是指企业为防止相关信息泄露而采取了一系列合理的保护措施。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定“保密性”特征,一是确定企业是否对该信息主动采取保密措施;二是保密措施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效性、可识别性、适当性的要求。笔者在检索案例的过程中,发现虽然有些企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如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添加保密条款,员工离职时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由于该保密范围没有约定,保密措施没有针对性,存在被法院认为没有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风险。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合理的保密措施一般包含如下两方面:
以上即为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下一篇笔者将选取侵害商业秘密典型纠纷案件进行案例分析,详细拆解“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这三性的具体含义,技术研发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如何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确保管理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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