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 疫情防范,守土有责
文 | 稼轩律师 张宇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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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6日,西安市通报了5起涉疫违法案件,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已在全球蔓延,我市也接连出现了多起新发疫情,导致疫情防控风险升高,防控任务艰巨。西安市公安局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的正常秩序,依法依规对妨害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出重拳、严打击”。
近期我市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市政府、市防疫机关动员全市力量群防群控、联防联控,但仍有一少部分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我市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以上5起违法案件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新冠疫情发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可知,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不按要求如实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或乡镇报告自己的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拒不配合疫情排查、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行程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或以侮辱、威胁、伤害方式阻挠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实施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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