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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陕西省住建厅发文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稼轩律师 张国辉

预计预览时间:8分钟



近日,陕西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工期延误问题、工程停工或延期相关费用、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人工、材料及机械相关费用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期延误问题


《通知》明确,本次疫情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延续,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停工,其工期应予以顺延,并免除违约责任。但因发承包双方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正常施工的,仍由违约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二、工程停工或延期相关费用


(一)因疫情防控而停工或延期开工增加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以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 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分担

因疫情防控而停工或延期开工增加的费用如何承担,首先看施工合同中双方对此有无约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先补充协议再专用条款后通用条款的原则执行。


2. 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方式承担:


承担方

费用

发包方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承包人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双方各自承担

各自人员伤亡


(二)因疫情防控而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的,停工损失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损失费用计算优先根据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中关于停工损失费计算规定执行。


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第五条第2项:

停工损失费的索赔应按发承包双方约定计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下式计算:

施工机械停工损失费=停工天数×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单价×0.4;

施工人员停工损失费=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停工总工日数×基期综合日工资单价;

周转性材料停工损失费=停工天数×周转性材料租赁单价/天;

上述周转性材料是指,模板及支架、脚手架钢管、扣件等。


(三)疫情防控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停工的,承包方应响应发包方合理工期要求,积极做好不停工各项工作,并及时确定不停工措施方案,施工降效幅度的相关费用报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配合并及时给予确认。


三、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据实支付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及疫情防控隔离、宣传教育、分餐餐具等防护管理费用,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取,由发包方据实支付。


四、因疫情防控而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可以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的,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尊重客观现实协商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21〕9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21〕94号)

4.7.6 若施工期内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差价应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合同约定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全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4.工期延误期间,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损失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js.shaanxi.gov.cn/zcfagui/2021/12/115011.shtml?t=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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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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