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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视野|天上没有馅饼只有陷阱—— “跑分”行为的刑法认定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740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邹帆
预计预览时间:12分钟

“坐地收钱”、“只需提供微信、支付宝收付款二维码!”“一天稳赚1万!”这样噱头十足的兼职广告你心动吗?


一份十分轻松在家就可以完成的工作,日薪300-500元,只需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各种转账而已。心动不如行动,你会行动吗?


也就是这份心动与行动,吸引了无数人加入到了“跑分”的行当中,不知不觉成为了这些犯罪集团(分子)的帮凶,最终身陷囹圄。



一、何为“跑分”行为


这里的“跑分”,可不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期末考试分数,找你的老师软磨硬泡,而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所谓“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为不法分子进行代收款,有偿帮助不法分子转移涉赌、涉诈等“黑金”,随后赚取佣金的不法行为。


这些转账来的钱可能与网络赌博、诈骗“洗黑钱”有关,而幕后老板通过电商退款等名目,以来钱快为利诱,将一些法律意识淡薄年轻人招聘进来,并使用他们名下的账户,进行洗钱行为。


只要有钱进账到他们手上持有的银行卡里面,他们就要立即按照上游犯罪人员的指示,再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里面,每天转账多达100-150笔,总金额高达40-50万之间。


二、“跑分”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跑分”案件是当前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种多发型案件。目前,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跑分”行为定性为以下犯罪行为: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民将持有的自己或单位名下的银行卡,以出租、出借、出卖或转让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犯罪分子非法使用,结算达到一定数额的,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名不实人”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很可能被用于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成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不仅涉案金额巨大,还往往难以追查线索,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安全。


因此,通过提供账号的方式帮助他人转帐汇款,具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风险。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 非法经营罪


2019年2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中对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列举了四种情形: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 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跑分”行为一般是因为从事了《解释》中第一种或第二种行为从而被认定非法经营罪的。


“跑分”行为若要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得需要具有“经营”行为,即需要“跑分”行为具备独立资金支付结算能力。


若“跑分”行为人仅仅是搭建支付渠道,未截留资金形成资金池,未参与钱款的清算和结算,则不能被认定为《解释》中规定的支付结算业务。


其次,需要进入市场流通。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要求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应当不仅扰乱了国家支付结算秩序,同时还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一定要重视利用自己身份开办的各种账户。任何出租出借,或者出卖自己银行卡,都可能会成为上游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或者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但会身陷囹圄,还会对个人征信、银行贷款等工作和生活方面产生很多负面影响。


3. 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网络犯罪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中,针对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跑分”行为明知他人(资金提供者)进行电信诈骗、开设赌场、传销等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提供便利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对“跑分”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论处。


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


如今“断卡行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展开,该行动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黑灰产业链条亦是出重拳、下重手。“跑分”过程中帮助洗钱等犯罪行为将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账户,将直接影响个人征信。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将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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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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