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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视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常见法律误区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752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邹帆
预计预览时间:12分钟


税收,是国家流动的血液,更是调节收入,加强合理分配的有效杠杆,只有稳定的税收才能保证国家飞速的可持续的发展。


去年8月17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从此前的范冰冰“阴阳合同”偷逃税案,再到当下网红“雪梨”、“薇娅”逃税风波,都再一次敲醒了人们对合理纳税的认识。


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体现了税法权威和公平公正,再次警示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网络直播非“法外之地”,要自觉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对逃税罪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后,强调了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前提下,可以不被认定为犯罪。但也因此让大众对税收类犯罪有一个错误认识,即只要补缴税款,所有的税收类犯罪行为都可以“好商量”不被认定犯罪。


然而,在刑法中,税收类犯罪只有逃税罪有“侥幸”出罪的机会,相对应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金税三期、四期陆续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检查力度不断加强,发票税务风险日益成为每个企业都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稍不留神,心怀侥幸,就会让身边的发票税务风险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


一、刑法中关于虚开发票行为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解释》这两个文件中,都把“为他人的实际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纳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所不同的是:《答复》中的“代开”是指,“自己为他人的实际经营活动代开”,“自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释》中的“代开”是指“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中“他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这两个文件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尽管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是,只要代开,无论是开票人还是发票代开请求人,即便开票数额和经营数额相符,也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四种情形。其中,最低刑罚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二、纳税人常见误区


1. 虚开普票不犯罪


事实上,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都属于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只有开票方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事实上, 不仅仅是开票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介绍人、受票方也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 买发票被发现后,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则不成立犯罪。


单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只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会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和从众心态,一次得逞并不会给你一世太平。


4. 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不盈利安全


这是生活中财务人员常见误解,以为免费介绍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虚开发票,从中赚钱,就不犯罪。其实不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与是否从中赚钱没有关系。


发票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税务风险既是一种税务风险,更暗含着法律风险!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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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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