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实务指南 | 子公司能否依据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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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蒋某与某精工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书》,期限分别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及2018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因包括蒋某在内的几个职员工作失误,错将废铁以废铁皮的价格出售,导致精工公司少收取合计110591元的转让款,2019年6月初该款已追回。2019年6月10日,精工公司依据其母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合同,蒋某于次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蒋某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从该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
实务争议
子公司能否依据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分析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一组对应的法律概念,拥有另一个公司超过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能通过协议对另一个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母公司;相反,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某种协议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济主体,两者法律主体平等、法律责任独立,均系合法用人单位,依法各自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关系员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规范要求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故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要对员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2、制度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即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了平等协商;3、制度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和告知。
三、子公司能否依据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意见
鉴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有些子公司会适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就此产生劳动争议,该规章制度能否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呢,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两种裁判意见:
1. 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子公司有权根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持该种观点的法院,以江苏省较为典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民申111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瑞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瑞声公司之间为控股关系,均属于AAC集团,根据两者之间的投资关系,瑞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为母公司,瑞声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AAC警示制度(第三版修订)》经瑞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民主程序制定,在瑞声公司发布、公示,属于瑞声公司《员工手册》的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处理彭毓清与瑞声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该种观点还见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申4040号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84号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申3587号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持同样观点,其作出的(2020)辽02民终3899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子公司据以解除与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大连万融科技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母公司万融集团公司制定该制度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其中包括子公司的职工代表十余人)对该手册经过民主审议,履行了民主程序。最终,大连市中院认为,子公司依据《大连万融科技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手册已载明本手册之规定适用于万融集团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所有员工。该员工手册的制定履行了民主程序,并已公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2. 子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需要自行履行民主程序,未经民主转化程序而将母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本单位职工的,该制度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民申87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合阳果汁厂提交的《果汁生产企业年度综合经营考核暂行规定》和《关于对合阳工厂产品耐热菌超标事故相关责任的处理决定》是案外人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和作出的,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阳果汁厂系不同的法律主体,与罗军良、吴栋栋没有劳动关系,合阳果汁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规章制度系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一、二审法院将上述文件作为本案审理依据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开篇所涉案例来自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6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书,绍兴市中院亦持该种观点。该法院认为精工公司主张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蒋某的行为致其受损,其可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辞退蒋某。然,精工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系由其母公司制定,其未举证证明该《员工手册》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过用人单位即精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法定民主程序,精工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故精工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综上,不同法院对母公司规章制度能否适用子公司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区别在于,母公司制定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时履行了民主程序的,子公司适用该制度是否还需要履行民主程序。根据陕西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意见,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较大风险。
实务操作指引
1. 子公司系独立法人单位,需要独立承担用工管理责任。考虑母公司与子公司内部管理的协调一致性,子公司拟适用母公司制定的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时,建议履行民主转化程序,即在公司内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就制度内容与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确保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正当性。
2. 子公司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调整和修改,保障制度与公司经营实际贴合。
3. 通过民主程序后,子公司应及时将规章制度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常见的有效公示、告知方式如:
(1)组织制度培训,要求全体员工参加培训并签到;
(2)将制度汇编成员工手册并下发给每位员工,员工在领取时签字确认。
(3)劳动合同中确认规章制度线上公示地址、路径,公司将相关规章制度按约定上传,员工可随时阅览下载。
当然,公司应妥善保留签字记录、劳动合同等资料,避免发生争议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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