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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网络直播带货系列法律风险识别(二)——入驻商家的法律风险指引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826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党靖
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

直播带货这一新兴的商业模式,促使互联网电商经济迅猛发展,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也处在很多不合规的现象,如虚假宣传、逃避税款、产品质量等问题。本文将结合网络直播带货领域的法律规范,对商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解读。


一、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从法律以上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类虚假宣传行为均进行了规制。《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外,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产品质量的法律风险


当前明星、网红带货等“翻车事故”频频发生,不仅损害了网络平台和主播的信誉,而且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假货”““高仿”“三无产品”等产品质量问题成为网络直播带货的一大痛点。《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退一赔三”,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退一赔十”,即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如果直播中的产品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税务法律风险


由于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的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监管及法律规定尚存在不足,税务问题已经成为网络直播中的一大风险点。2021年,“直播一姐”薇娅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被追缴并处罚款13.41亿元。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都对此类偷逃税行为都进行了严厉打击。


四、律师建议


1. 商家应按照GB/T 35409相关要求对自身资质等进行完善。

2. 商家按照GB/T 36313、GB/T 36315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选择优质供应商以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3. 商家应建立和执行产品或服务进货查验制度,并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或服务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与商家共同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可靠、来源可溯。

4. 商家应建立产品或服务信息发布前的审核机制,以客观、真实为原则,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标、品牌等进行审核,规范产品或服务信息发布;产品或服务信息展示应遵循GB/T 35411、GB/T 39570的有关规定。

5. 商家应能及时处理直播营销平台跳转过来的订单,并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物流配送。

6. 宜采取适宜的技术或方法防止或识别虚假交易;或对交易异常行为进行监管。

7. 商家处理订单的实际交货时间应与营销平台所宣传或所展示的交付时间相一致。

8. 宜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平台等共同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品控管理体系;宜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商家交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包装、品牌等与直播营销平台或主播直播的宣传相一致。

9. 交易订单处理、物流配送等宜遵循GB/T 31524、GB/T 37401等的有关规定。

10. 应与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等相关主体共同做好售后服务以及争议投诉处理等事宜;除特定且有明示的商品或服务外,应依法与商家等相关责任主体明确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的退换货和退款等诉求。

11. 宜建立网上销售产品的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机制;发现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产品生产者(供应商)实施召回。对未能消除缺陷的产品,不应再次销售。


商家通过直播带货这种新型网络销售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已经备受大家关注。商品通过直播销售可以帮助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为许多质量有保证、服务有保障的产品打开销路。但与此同时,主播宣传引发的各种负面信息也接踵而至,主播带货的各种不规范,必须直面法律的考量,毕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主播带货行为也受到各种法律的制约。下一篇将从主播的角度浅析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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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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