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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融资合规风险管理 | 债权融资合规管理——保理融资的合规要点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824 篇 原创
文 | 稼轩金融与资本市场中心
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

编者按:“国有企业投融资合规风险管理系列文章”第九篇之《债权融资合规管理———保理融资的合规要点》,下期预告《债权融资合规管理——融资租赁》,请持续关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有企业发展面临更为复杂的融资环境。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根据自身的特点及资金持有状况,通过科学的决策,合规、灵活地运用多种债权融资模式,对于促进国有企业良性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及增值至关重要。


保理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国有企业通过银行保理或商业保理方式进行融资,应当遵守本文章的相关规定。



 银行保理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前述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禁止开展银行保理的情形


按照《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又称作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国有企业也可以与商业保理企业达成交易,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如下商业保理服务:

(一)保理融资;

(二)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通过商业保理融资,有利于国有企业利将流动性差的应收账款变现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货币资金,盘活企业资产,降低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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