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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实务指南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罚款条款的效力认定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840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杨兰、刘媛、任艺琛、杨浩

          预计预览时间:7分钟


【案例介绍】


张明于2018年3月15日入职星光公司,岗位为工程造价师,2020年5月,星光公司以张明因人事调整工位问题与相关负责人在公共办公区域发生口角及不当言辞,对张明罚款500元。2020年7月29日,星光公司出具了《辞退通知书》,以张明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明的劳动合同。张明主张星光公司返还克扣的4月工资500元。星光公司答辩称星光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之相关规定,对张明作出“严重警告一次,罚款500元”的处罚,并从张明2020年应发款项中扣减罚款500元,不属于恶意克扣工资。


一审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星光公司主张因张明违反员工手册,公司对其处以罚款500元,其提交了处罚通知,但未提交其作出处罚通知的事实证据,亦未提交其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其对张明处罚500元并从2020年4月工资中扣除无合法依据,应予以返还。后,星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实务争议】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能否有对员工罚款的规定。



【实务分析】


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从陕西省内的各级人民法院来看,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相同:


首先,大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罚款权限。以本案来看,雁塔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院均提到“未经过公司民主程序制定”,对员工进行罚款并无依据。榆林市中院、宝鸡市中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提出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对员工罚款的合理性,即需要提供公司规章制度合法的依据。在(2019)陕民申1253号一案中,陕西省高院也持相似观点,认为该案中的《规章制度》是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修订,没有证据证明该规定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换言之,按照这一裁判观点,如果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经过了公司员工的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依法公示,即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这一思路的来源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涉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也授权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其次,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无罚款权限。持这一观点的法院认为,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显然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也便无法行使行政机关才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在(2022)陕0404民初25号判决书、延安市子长市人民法院在(2021)陕0623民初1107号判决书中均持此观点。这一裁判观点多数认为企业有权罚款的法律渊源来自于1982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早已于2008年废止。且《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按现行法律法规而言,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无法律依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把目光放到全国范围,这一问题也带有极强的地域性特征。《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2款明确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的包括“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但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3款也允许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对违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员工,扣除当月部分工资;而《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则不允许“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显然前两者允许企业基于管理的目的对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实践中当月工资30%以内的罚款,深圳法院均持支持态度;而后者的昆明市并没有赋予企业对员工经济处罚的权限。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在保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时降低或者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因此,从陕西省的地方性法规来看,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扣除一定的工资存在法律依据。这一做法虽然在全国其他省市也有先例,但仍未形成全国统一做法,同时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也有意地回避使用“罚款”一词,用“扣除”来表达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权。


综上,用人单位是否能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所律师认为,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处罚权,但该种权利应合理行使,避免滥用,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实务操作指引】


从企业人事管理而言,不采用罚款的方式并不意味着丧失了对员工的管理权限。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采用正向的激励措施,如奖金、绩效考核等方式来实现对员工的鼓励,增强员工管理,从而更容易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变“罚”为“奖”的做法也更容易建立良好的用人关系、提高企业凝聚力。


如果拟对员工采取经济处罚措施,建议关注制度表达方式,因“罚款”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企业并无法律意义上的罚款权,可以建议将“罚款”修改为“扣减工资”,增加表述的准确性。


此外,应当保证扣除员工工资的制度是经过正当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过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制度通过后应做好培训、公示,保证劳动者知悉、了解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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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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