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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浅析夫妻间房产赠与撤销权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932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何婷 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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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



高净值人群数量攀升,财富增长带来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客观需求。“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于本周正式开设,是本所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发起的,由稼轩律师定期对财富管理传承及婚姻家事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和问题进行整理、归纳、总结并发布专业文章,为客户实现有效、长期稳定的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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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为维护双方婚姻关系的稳定,夫妻之间经常会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将财产无偿赠与对方。比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登记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将房屋的一半甚至全部产权赠与另一方。那么,若赠与方反悔了,这房产还能要回来吗?答案是,可以,但还须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夫妻间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行为,具有无偿性且无身份附随性,仅涉及财产赠与,在一定条件下,赠与方享有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又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案例一】


张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将张先生婚前购买的某一处房产,归属于张先生与李女士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现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妻子李女士之间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李女士主张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双方均应该遵守。


本案中,一审法院从案涉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性质确认该协议为赠与合同,认为案涉协议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只有约定的房产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我国关于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因此,案涉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撤销,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并不矛盾。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李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夫妻间赠与合同是对特定财产的赠与,有转移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非指定于特定物的物权转移,而是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内财产选择一般共同共有或限定共同共有的形式,则不能认定为赠与。


本案中涉诉协议名为《婚前财产协议》,但实际上涉及的财产为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存在转移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以及部分所有、部分共有三种模式,不包括将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约定归属于对方所有的情况。因此,涉诉《婚前财产协议》实为赠与合同。


房产作为不动产,以转移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夫妻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未经公证时,在房产转移登记或“加名”前,赠与人仍然享有赠与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涉诉房产并未进行转移登记,张先生仍然是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因此,赠与人张先生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李女士的房产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6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之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情形:赠与物的所有权还未发生变动;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未经公证。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夫妻双方对多处房产约定赠与,部分房产已办理转移登记后,赠与人对剩余未履行的不动产行使任意撤销权,此时,已办理转移登记的房产发生了物权变动,赠与方不能行使撤销权,但对于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房产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指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基于法定情形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


【案例二】


王先生与冯女士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21年4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同年9月复婚。2021年12月,双方再次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后,王先生于2022年3月购买了一处房屋,并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22年6月,王先生与冯女士复婚。2022年7月,王先生与冯女士签署《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申请将该房屋由王先生转移至冯女士名下,转移后为其个人所有。同日,王先生将房屋过户至冯女士名下。后王先生发现冯女士与案外人赵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王先生认为,冯女士严重违反婚姻关系的忠诚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2年11月立案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对该房屋的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冯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是对配偶王先生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具有的身份权和基于婚姻情感伦理具有的人格权的侵害,属于《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故王先生据此主张撤销双方签署的《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行使本案撤销权亦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判决撤销《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即撤销王先生将房屋过户给冯女士的赠与行为,冯女士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上述房屋过户至王先生名下。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王先生与冯女士数次结婚、离婚,可知两人夫妻感情并不稳定。第二次复婚后,王先生随即将价值百余万元的房屋赠与冯女士,显然有维系双方感情,与冯女士共同生活的期望。而冯女士与案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违反了忠诚义务,存在重大婚姻过错,符合《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的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因此,张先生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涉诉房屋的赠与,于法有据。

根据案例二中法院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了解到撤销赠与的三种法定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只要满足上述法定情形之一,赠与人均可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权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后,被撤销的赠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即受赠人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外还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同样也受5年期间的限制。即赠与人在行使期间未行使其权利,除斥期间届满,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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