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从公司登记的角度谈新《公司法》下公司如何进行减资
✎第1011篇 原创
文|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 段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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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最引人注目的无非是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重大调整。本文将围绕新《公司法》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变动,从公司登记的角度分析新《公司法》下公司如何进行减资。
一、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变化
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将此前的公司注册资本固定期限内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且不再限制出资期限。这样的调整确实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难度,提升了资本运转效率,大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但是也不得不正视这一调整带来的市场乱象。此后十年的时间内,大量的公司登记出现不切实际的认缴出资承诺,千万级、亿级甚至亿万级的企业比比皆是,且出资期限往往设定为五十年甚至是七十年。这种毫无底线的认缴现象导致的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公司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巨额债务,又比如出现大量虚假或者冒名登记公司而产生的案件,更有甚者通过注册高额注册资本的公司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的,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都是对市场和社会诚信的挑战。
本次修订的《公司法》显然注意到了上述问题,将此前的无限认缴制调整为有期限认缴制,限制了对认缴制度的无序滥用。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意味着,自2024年7月1日开始,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
2023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新《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适用于已成立的公司,存量公司在一定年限、过渡期内,需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下一步,将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
二、新《公司法》下公司如何进行减资
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期限的重大调整,对此前已经成立且认缴出资额度虚高的公司来讲无疑是非常大的压力。那么,对于认缴出资额虚高或者资金压力较大的企业来讲,减资将是缓解这一压力的重要选择。新《公司法》颁布前后,很多公司便已经火速采取减资措施。笔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减资公告”,发现近期各地均有大量的公司发布减资公告,减资幅度均比较大。比如广东省东莞市某建材公司发布减资公告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至3万元”,陕西省西安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亦发布减资公告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至20万元”。诸如此类……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贸然减资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司及股东责任的减轻。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亦有类推适用股东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减资股东共同侵权的观点,支持债权人要求减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违法减资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新《公司法》第255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的流程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在两种情况下的减资。一种是通常情况下的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种是公司通过减资来弥补亏损。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流程的规定,与2018年《公司法》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仅仅是增加了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公告的规定。实际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方式在2022年3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就已经有规定。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资的流程如下:
1.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股东会就减资作出决议。一般来讲,公司减资作为公司的重大资本决定,应当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减资的目的、原因、类型、减资金额、减资的股东等制定减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就减资方案及公司章程的修改等作出股东会决议。
3. 通知债权人。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应通知债权人。此处的通知一般针对的是可以联系到的债权人。
4. 发布减资公告。对于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未确定的债权人,公司应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天。
5. 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6. 办理减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此处规定的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貌似与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告期45天有冲突。但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建议公司在公告期满45天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规定的关于公司减资变更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有: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4.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资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公告的,可以免予提交减资公告的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减资事项必须经过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当然,以上是目前新《公司法》暂未生效情况下,办理减资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可能会根据新法要求,出台新的提交材料规范,优化、简化减资登记手续和文书,以提高公司减资登记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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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子
专业审核|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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