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解读 | 如何认定“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 李建鸿

预计预览时间:5分钟


指导案例90号

案例名称: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


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31日,贝汇丰驾驶案涉车辆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案涉车辆截停,核实了贝汇丰的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贝汇丰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贝汇丰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贝汇丰罚款100元,记3分。


2015年2月13日,贝汇丰不服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贝汇丰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5年4月14日起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贝汇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贝汇丰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礼让行人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明文要求机动车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停车让行,那么如何认定“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就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法认为:首先,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在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案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案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贝汇丰驾驶案涉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行人放慢了脚步,以确认案涉车辆是否停下来,但并没有停止脚步,当看到案涉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如果此时案涉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可见,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本案中贝汇丰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而未停车让行。海宁交警大队根据贝汇丰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


其次,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法律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但这不只是法律的要求,更如最高法观点所述,行人相比于机动车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机动车在道路上快速行驶具有高度危险性,容易对行人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因而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应当注意礼让行人的基本原则和底层逻辑。在无法判断行人是否正在通行时,可以向行人示意,若行人明确表示可先行通过,再驱车通行。


- END -


编辑|橙子

专业审核|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

稼轩文编社

历史文章:

案例解读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

案例解读 |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面对涉及重大权益损失的行政处罚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案例解读 | 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 | 浅析我国民法典对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利益保护

案例解读 | 对夫妻一方侵害共同财产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