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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总结|知识产权实务系列(三)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策略探讨

2017-07-06 LCOUNCIL LCOUNCIL


本期分享背景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在继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后,成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第四大领域。近年来,商业秘密所蕴含的巨大利润和竞争力日益凸显,发生诉讼纠纷呈现增多趋势,其原因在于市场经营活动活跃,不正当竞争行为随之增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同,商业秘密侵权案情较为复杂。LCOUNCIL本期特邀方达律师事务所杨璞律师就“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策略探讨”进行分享,就商业秘密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展开,与平台法务同行分享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要点,以确定原被告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的基本策略。



本期亮点概要


杨璞律师分享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原被告的待证事实相较于专利侵权案件而言,更为繁多而复杂。其中,原告需要证明商业秘密的权属问题以及对方的侵权内容;而被告,则需要采取相应的抗辩手段,证明自己的不侵权,以及商业秘密是有合法来源的,导致商业秘密的审理速度缓慢。


『关于原告的诉讼策略』,首先,需要注意的要点是确定商业秘密点。原告根据初步收集的证据材料,判断涉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原告应该提供商业秘密相应的载体,因为载体是体现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形式。在确定商业秘密点后,原告应举证证明商业秘密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其次,原告应该确定最大化的损害赔偿,杨璞律师分享到,可以通过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并且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最大化赔偿数额。


『如何保证商业秘密在案件审理中不被泄露?』在诉讼前,原告可以申请诉前禁令要求被告不再使用或披露诉讼涉及的商业秘密。相关案例: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诉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该案系国内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申请人获取并掌握了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文件,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允许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的承诺,致使申请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存在被披露、使用或者外泄的危险,可能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除了诉前禁令的应用,诉讼中原告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对诉讼中涉及到的证据进行保全,杨璞律师分享到,目前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裁定进行证据保全较为谨慎。


『关于商业秘密的鉴定』,杨璞律师也分享到,鉴定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鉴定的内容为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需鉴定的内容较多,鉴定过程较为漫长。商业秘密的鉴定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一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在鉴定机构选定的实际操作中,法院通常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例如双方各选择三个候选鉴定机构,法院从重合的候选机构中确定鉴定机构。关于鉴定报告,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被告的诉讼策略』,主要是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应诉与抗辩。主要内容包括,审查原告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还是被许可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将案件转移到有利于被告乙方的法院管辖;进行不侵权的抗辩。在不侵权抗辩方面,被告主要通过证明诉讼涉及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专家答疑

同行提问


某一汽车零部件企业发现客户信息,包括汽车零部件的规格数据流传到网上,怀疑是企业员工所为,对此应该如何开展调查?如果员工泄漏客户信息的方式是将其拷贝到个人电脑,并上传至网上,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应该如何检查员工的个人电脑以达到取证的目的?


专家解析


如果是工作电脑,可以邀请律师在场,根据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要求员工提供电脑配合检查,并且保留完整的对话记录。个人电脑的话可能存在一些难度,需要通过其他手段,例如从网页的登录时间,登录位置等进行辅助调查,或者通过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同行提问


除了高管离职或者是技术人员离职导致的商业秘密的泄露,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泄露发生在与合作方合作的过程中,这些商业秘密涉及到合作过程中会使用到的内容,对于这样的情况,请问在合作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专家解析


合作过程中互相共享的商业秘密,需要有明确的约定,约定商业秘密使用的时间以及范围。范围应该尽可能大,以保障公司的利益。实际案例中有这样的情况:合同的相对方没有违约,而关联公司有违约,导致商业秘密的侵权。因此关联公司不能披露,也不能使用商业秘密的规定应当在前期的相关协议中就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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