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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报道 | 专家点评:《我不是药神》,谁是药神?

LCOUNCIL 2022-09-2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医药健康法律风险研究 Author 卢意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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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

来源:新浪博客


原以为,《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只是医药行业人士才关注,昨天,发现电影院不仅座无虚席,而且还买不到票,这才意识到,医药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当下民众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这部影片,除了专业上略有瑕疵之外,还是值得一看的。它幽默而深刻的描述了当前很多社会问题,比如贫富差距、功利信仰、社会保障体系落后等,它能得以通过广电总局的审查,让很多人颇为感慨,因为我们习惯了歌功颂德,而今,一部广泛传播的电影,允许其披露最底层民众的艰难和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我们政府更加有了直面问题的勇气和改变现实的决心。


电影贯穿始终的情节是,程勇为那些挣扎在病痛和死亡边缘的患者,寻求生的希望,从而被大家捧为药神。可是,最后,主人公程勇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那么,这些病患,以及将来的病患,去哪里依靠药神,就成为电影中,以及现实中不得不面对、不得不思考、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我们在本文中尝试探讨一下。


一、 医药企业可以成为药神吗?


虽然在电影中,医药企业是反面人物,试图通过各种办法保护公司的利益,导致很多贫困患者吃不上药。但是,仔细想一想,这些患者如果没有了这家公司的药品,是不是连生的希望都没有了?因此,准确的说,患者一方面要感谢医药公司研发的药品可以救人,但一方面又因药价昂贵无力购买而生怨恨,可谓爱恨交加。


那么,医药企业有没有可能让药品普惠众生,成为药神呢?


难。医药企业要立足、生存、发展,要应对各种竞争和压力,要追求利润,特别是,研发新药要有巨大的投入,如果没有合理的回报,以及对新药的足够保护,那么就没有公司愿意从事长周期的研发,都会向中兴集团一样,改行做房地产,或者即便制药,也以剽窃为生。目前,国内的医药企业几乎没有原研药,这些高品质的药品都依赖进口,就很能说明问题。


因此,医药企业应当回归其本质属性,在各种法律制度的保护下,专心研制、生产新药。


二、 医保部门可以成为药神吗?


作为医药企业,不能普惠众生,那么,医保部门呢?


在影片的最后,这家公司的药品进入了医保目录,这些患者从而有了生的希望和保障。可是,其他疾病的患者呢?其他药品呢?


大家知道,我们这一届政府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成立了国家医疗保障局,把原来人社部、卫计委、发改委、民政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而成。


那么,医保部门可以普惠众生,成为药神吗?


难。医保部门并不直接产生财富,其经济来源归根结底还是公民大家的贡献,其总额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扩张,我们的财富还需要投入在教育、环保、公安等等方方面面,而且,我们总体上还是个发展中国家,殊不知,我们还有一些地方医保资金严重吃紧,甚至入不敷出。作为医保部门,其实最大的工作,应该是让医保资金的使用尽可能体现公平、提高效率、减少浪费,我们还有大量的常见病、多发病人群等待医保的救援,如果在新药、进口药上面投入过多,就会对其他患者产生新的不公平。


三、 执法机关可以成为药神吗?


影片中,执法机关似乎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似乎法律不通情理,将一个“药神”判处刑罚,刑警队长都因此怠于履职。其实,这得从哪个角度来看待这个情了,如果从保护这些购不起药,程勇义务代购甚至投入资金的角度来看个案,的确有点不近人情,但是,从保护知识产权进而保护研发积极性,从维护市场秩序进而保护药品安全,从打击真的假药进而保护患者生命健康的角度来看,影片中的执法具备其基本的正当性。


因为,只有可以信赖的执法环境,医药企业才有动力研发新药、药品安全体系才可能构建和不断完善、患者利益才能够最大程度的受到保护,那么,执法机关可以成为药神吗?


也难。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对一些利益产生冲击。如影片中,执法机关不允许走私印度药,但如果没有执法,印度药、泰国药、越南药都可以随意进出我国边境,那么,如上所述,就没有医药企业有积极性去研发新药,甚至有些新药就不会进入我国境内,患者对新药就更缺乏可及性。


由此,我们依赖任何一方成为药神,都勉为其难,各有其困境,各有其苦衷。


但是,我们已经过了“生死有命”的时代,我们还得面对、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还得努力找到“药神”,找到普惠众生的机制和神灵。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在健康、疾病、生死面前,或许我们都有宿命,但是,人类得以战胜各种灾难、绵延不绝的重要原因,是其与生俱来的求生本能,这种力量是不可估量的,影片中,吕受益虽然遭受病痛折磨,但在孩子面前,其求生的动力灼灼可见。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来思考,如何推动制度的构建,大家都有责任成为自己的“药神”。


在制度构建上,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两点值得进一步思考。


第一、 应当将“真的假药”和“假的真药”区分对待


影片中的程勇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从而判处有期徒刑。这与当前“假药”的认定密切相关,也就是大家经常说的无论是真的假药,还是假的真药,都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我认为这个问题值得商榷,如果是生产销售真的假药,其成份完全不可控,其目的是以假乱真,谋取利润,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构成极大危害,因此,苛以刑罚非常有必要;可是,如果是销售假的真药,该药品如果在国外市场反映良好,仅仅没有得到我国药监部门的行政许可,即苛以刑责,这是否与刑法的抑谦性相冲突,也不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我们是否可以将这两种情形区分对待?能用行政处罚震慑的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能震慑的再动用刑罚?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将“假药”的定义进一步细化,并区分对待其法律责任。如果这样,影片中和现实中出现的法情冲突,就能得以妥善解决。


第二、 对于特殊药品,尽快制定落地规则


在我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但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最近,海南等地尝试进行一些突破,但也是仅仅是将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药监部门,并没有对此形成规范性、可操作文件。如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防止权力寻租,建议对该条款进行进一步细化,如规定申请主体、申请流程、申请标准、监督反馈等,否则,我们很难向患者解释,为什么海南等地的患者可以特殊审批?海南等地的患者也很难明白,为什么他用的药可以特殊审批而我不可以?


《我不是药神》如此受到公众的关注,是件好事。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在药神问题上,在生命健康问题上,我们能够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每个人都把自己当做自己的药神,积极推动机制建设,那么,前景可待,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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