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微总结丨汽车配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管应对——结合汽车配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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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 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峰
亮点 | 同行互动+内容精粹
12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其表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至十五年。我国汽车产业已经进入知识产权保护时代,汽车配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管应对也成为当前法务同行工作的重点之一。
近日,汽车零部件领域专利诉讼频发,持有大量汽车领域的外观设计的某汽车制造商起诉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引起了汽车行业及汽车配件行业的持续关注,企业法务同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也引起了重视。
据了解,为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企业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用多种手段打击专利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等侵权行为,作为企业的法务部门,法务同尤为关注汽车配件专利申请及布局、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和流程的构建以及外部专利侵权、假冒伪劣等侵权行为的应对。
【互动问答】法律实践中对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判定的标准,一般不是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判断标准。所以想请教一下您,实践中对于判断标准的理解和把握是怎样的标准?
【专家解析】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外观设计并非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特殊情况,因此对其侵权的判断标准,仍适用一般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应当基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整体观察,指一般消费者应关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而不应关注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局部细微差别,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综合判断,指在判断时,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均会予以关注,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
2.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基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消费者应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3. 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不同性质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所产生的影响有所不同。设计特征可以分为功能性设计特征、装饰性设计特征以及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装饰性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一般具有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则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其装饰性越强,对于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大一些,反之则相对较小。
【互动问答】M公司申请了发明专利的汽车座椅,A汽车公司直接将该座椅安装在汽车上,该行为是使用还是制造行为?若座椅公司申请的是外观设计专利,A汽车公司根据该设计进行制造后安装在汽车上,属于使用还是制造行为?
【专家解析】
(一)将座椅安装在汽车上属于使用行为。
若A汽车公司购买M公司的汽车座椅,直接安装在汽车上使用,属于正常的使用行为,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1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若A汽车公司购买侵权公司生产的汽车座椅,安装在汽车上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A汽车公司是使用行为。
(二)A汽车公司依据设计制造座椅后安装的行为属于制造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2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仅享有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并没有使用权。
在题述情形中,A公司对座椅直接进行了制造,已经构成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
专利布局的模式
策略型专利布局
策略型专利是具有较大阻绝功效的专利布局方式,比如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之必须的或成本最低的一种或几种技术解决方案申请专利形成路障式专利的布局模式。
地毯式专利布局
可以形成类似于布雷区的地毯式专利布局,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可能存在的所有设计方案全部申请专利,有计划地在每一步骤中利用专利来形成地雷区,用以阻断竞争者进入,而对于强行侵入技术领域的竞争对手,也可通过专利诉讼的方式将其逐出该领 域。此类布局形式一般可用于不确定性较高的新兴技术、各种研发方向能产出结果或是专利的重要性尚未明朗化的时期。
专利围墙式
专利围墙是利用系列式的专利形成对竞争对手研发的阻碍,当许多不同的技术解决方案都可达到类似功能的结果时就可以考虑专利围墙的布局模式。
包绕式专利布局
以多个小专利包绕着竞争对手的重要专利,这些小专利本身价值性或许不高,但其组合却可以阻碍竞争对手重要专利的有效商业应用。当企业本身有重要的基础专利时,应先自行透过研发形成自己的包绕式专利布局,避免对手采取该模式。
组合式专利布局
以各种结构和方式形成如网络版的组合式专利布局,从而强化技术保护的强度或成为谈判有利的筹码。比如一个基础性专利包绕几个次要的应用型专利,甚至以多个包绕式专利布局形成紧密的专利网络,借此阻绝竞争者的研发方向。
武峰
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峰律师是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法律专家、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客座教授、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汽车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专家,被ALB(Asia Legal Business亚洲法律杂志,被业内称为“法律界的福布斯”)评为“2013年度中国十佳诉讼律师”。
武峰律师长期为多家著名的国内外大型品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包括“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在内的外商独资公司、合资公司、上市公司。在民商事诉讼、仲裁以及非诉法律事务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汽车产品责任诉讼、投资并购项目、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事务以及企业日常法律风险防控及危机对应等方面的法律实务,并有自己独到的学术见解和办案心得。
业务专长领域:
公司、股权、证券、金融、房地产、投资并购、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各类法律事务及民商事诉讼、仲裁,尤其擅长汽车产品责任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包括: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建议,设计法律方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修改法律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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