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6.17-6.24)
LCOUNCIL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
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意见》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
3.最高法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4.最高法拟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
5.住建部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
6.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7.工信部等五部门: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8.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
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10.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11.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1.北京外债便利化试点政策再升级
2.上海修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
3.深圳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指引》
4.浙江发布首部省域公共数据开放立法 8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出台20项服务措施支持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融资
6. 山东:137项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
1.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受贿案一审宣判
2.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赵洪顺受贿案一审宣判
3.广东高院发布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
4.安徽省检察院发布生态环资领域典型案例 跨省倾倒填埋医疗危险废物1150余吨
5.西宁首起涉黑案 串通投标获取3.4亿元工程项目
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调整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外公布。计划提出,围绕构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调高效。根据计划,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12件,包括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等。
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意见》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期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意见》为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提出五方面主要举措:一是深化拓展监督内容;二是用好监督方式方法;三是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四是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紧密结合;五是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3、最高法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各级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民法典各项工作。
4、最高法拟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5、住建部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
住建部6月17日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称,自今年6月开始,将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6、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旨在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7、工信部等五部门: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8、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外贸基本稳定。
《意见》强调,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帮助外贸企业纾困,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外贸企业拓展销售渠道,促进国内消费提质升级。要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因地制宜推动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重点帮扶本地区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外贸企业和中小微外贸企业。
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10、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出炉,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提高执法公信力,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全面规范,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整合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流程,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1、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
《意见》从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合作,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促进市场资源高效流动,加强行业监管和保障能力,积极促进航运绿色发展,持续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辐射带动区域协同发展等六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措施。具体包括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合作机制,建立健全粤港澳海事合作机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多元文化交流,依法共享粤港澳海事管理信息,推动粤港澳海事管理和技术标准协同互认;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船舶高效便捷流动,推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水平,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航海保障科技水平,全面创新粤港澳大湾区中内地海事信用管理机制;积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绿色发展。全面加强船舶污染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有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水域综合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持续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合作机制,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能力;助力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航运发展环境,全面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海事服务效能,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产业要素聚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渔业可持续发展;坚持辐射带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粤港澳合作发展平台建设,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航运高质量发展。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对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1、北京外债便利化试点政策再升级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正式发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债便利化政策实施细则》,第二次升级外债便利化试点政策,持续释放外汇管理政策改革红利,助力北京科创中心建设,激发高新技术企业活力。
2、上海修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18日由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规定上海的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新修订的条例于即日起施行。
3、深圳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指引》
深圳市委大湾区办正式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指引》,从国家战略、核心引擎、社会参与三个层面,对粤港澳大湾区现阶段的空间布局、重大项目、重点领域以及深圳提供的政策支持等基本情况作了详细介绍,以引导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支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4、浙江发布首部省域公共数据开放立法 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7日正式公开发布,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继上海之后的全国第二部公共数据开放地方立法,也是全国首部省域公共数据开放立法,总共7章48条,包括总则、数据开放、数据利用、数据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5、重庆出台20项服务措施支持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融资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称《措施》),从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拓宽制造业融资渠道和优化政策保障措施等三个方面,出台20项措施为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融资提供支持。
6、山东:137项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省财政厅发布《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42类137项禁止行为,涵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
1、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0年6月19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原会长魏传忠受贿案,对被告人魏传忠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魏传忠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魏传忠先后利用担任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及中国检验检疫学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程招标及学会任职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237344亿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传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魏传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2、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赵洪顺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0年6月18日上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赵洪顺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赵洪顺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赵洪顺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赵洪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洪顺利用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运行司副司长、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烟标印刷和烟草广告业务、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32.4309万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洪顺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赵洪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孙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3、广东高院发布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
(1)某塑胶商行诉制鞋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2)何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3)某销售公司与部分员工劳动争议案
(4)袁某与某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5)某电力、石化公司与两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6)刘某与某工贸公司借贷纠纷案
(7)某塑业包装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8)某纺织公司与某制衣厂合同纠纷案
(9)某联合包装公司与离职、退休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10)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某物流公司海上货运合同纠纷案
4、安徽省检察院发布生态环资领域典型案例 跨省倾倒填埋医疗危险废物1150余吨
(1)跨省倾倒医疗废物
(2)码头非法填埋垃圾
(3)伐木烧炭污染空气
5、西宁首起涉黑案 串通投标获取3.4亿元工程项目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袁某健、袁某浩、袁某、李某华等3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是西宁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起涉黑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犯罪事实多达58起。
一审判决中,被告人袁某健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某浩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袁某、袁某心、李某华等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别依照其在组织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1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起,袁某健、袁某浩等人先后成立江苏淮海建设集团青海丰程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通过挂靠有建筑资质的公司承揽工程。其间,拉拢收留袁某、袁某心等亲属、同乡到公司工作,招募李某华、刘某军等人到公司任职。
在袁某健、袁某浩的组织、领导下,其公司在并在无建筑资质、无专业施工队伍的情形下,采取串通投标等手段获取了总中标价3.4亿余元的工程项目,严重扰乱青海建筑工程领域秩序,且在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恶意拖延工期、霸占工地、勒索撤场费等手段,给工程发包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袁氏兄弟等人“以黑护商”,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并采取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等方式骗取贷款,还通过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恶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员工工资等手段聚敛钱财,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向被害人出资“和解”,帮助组织成员逃避司法打击等,逐渐演变为以袁某健、袁某浩为组织、领导者,以袁某、李某华、袁某心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唐某年、刘某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健、袁某浩以合法注册的企业为依托,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形成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其他部分被告人或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明知相关公司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按照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庭审正值疫情期间,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做到庭审、防疫两不误,城中法院精心筹备,提早安排,成立了审判、后勤防疫、警务保障等工作小组并分别制订工作方案,对庭审、安检、押解、疫情防控、安全保卫等各环节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确保防疫、安保工作万无一失。(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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