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微博抽送113万元!抽奖涉及哪些法律知识?
导 语
11月6日晚上,iG电子竞技俱乐部创始人王思聪为庆祝iG夺冠,在微博搞了个冠军之月庆祝活动,并定于11月11日光棍节当天开奖。
躲过了支付宝锦鲤
躲过了天猫锦鲤
没想到一头栽在了
“国民老公”王思聪的113万抽奖活动下
王校长不愧是王校长,这才是富二代该做的事情啊。双十一能不能清空购物车就看这一搏了。
此次抽奖活动,很多网友都乐呵呵地参与了,就连明星魏大勋也“出手”了,居然还评论两次。
网友表示:咋回事小老弟?请不要拉低粉丝中奖概率!
截止目前
该条微博转发量已达到2013万
评论数1385万
算算这中奖的概率……
话说回来
最近这抽奖活动一波接一波
抽奖活动可不是法外之地哦~
这又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呢?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
不得超过5万元
2018年1月1日修订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注:法律修订前,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法律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限制,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微博转发抽奖
属于有奖销售活动
2004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在《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网站经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中,为招揽广告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及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予以规范”。
对此,律师认为,经营者在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上搞有奖竞猜转发抽奖等活动的,虽然外观上没有表现出商品或服务销售,但经营者是为了提升网站注册用户数量、APP下载量、微博、微信粉丝量等具有商业价值的影响力,仍应认定为有奖销售活动。
此外法律规定禁止欺诈性抽奖活动。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并且,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抽奖或有奖销售合同
属于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也称为机会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在缔约时不能完全确定,而需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某种机会或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方能确定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即属于典型的射幸合同。
由于射幸合同违背一般民事活动等价有偿的原则,因而法律对此类合同的干预和限制较多,比如上面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就是一种数额上的限制,如果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最后,小编想说
抽奖这种事儿想想就好了
重在参与嘛~
毕竟我对自己还是蛮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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