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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雇佣无病老人骗医保,这是太穷了,还是太贪婪了?

苏州普法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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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为了让老百姓看得起病、住得起院,我国每年都在社会医疗保险中投入大量财政资金。然而个别医保定点医院,却打起了套取医保资金的歪主意。


最近街头巷尾都在讨论这样“一出好戏”——


不看病、不吃药、不干活、班车接送、免费盒饭、出院还能“领工资”……


老人没病没痛有钱拿,医院不开药不做手术有收入,其乐融融,医患关系从未如此和谐。



可是他们抱团钻空子,坑的是谁的钱?


答案是:国家的钱,你交的钱。



近日,央视播出的调查报道《雇人住院为哪般》,引发强烈社会反响。该报道曝光了沈阳某些医院想方设法骗保的荒诞现象:病人是演的、诊断是假的、病房是空的……


(点击观看视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n07935bpy8d


目前,涉事的两家医院被停业整顿,公安部门已对其涉嫌骗保的犯罪行为开展调查。


沈阳市政府还决定对全市医保和新农合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举一反三,强化监管,坚决斩断骗保问题背后的利益链条。



医院雇假病人骗医保

这是真正的谋财害命啊!




看似荒诞可笑的闹剧背后

却是国家医保资金

大量流失的严肃现实……


救命钱却屡屡变成“唐僧肉”?


让人吃惊的是,本来是利国利民的医保统筹基金,在某些不法医疗机构眼里俨然成了可以随时咬上一口的“唐僧肉”。

    


近几年被媒体曝光的医疗机构骗保事件屡见不鲜,涉及的金额触目惊心。


从骗保的手法上来看,可谓是五花八门。一些医疗机构通过“挂床住院”、虚假住院,或通过掌控“熟客”的社保卡虚开诊疗项目。


▲2015年12月20日,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民警通报:安阳市一家民营医院花钱雇人住院,骗取医保基金数百万元,十余名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医务人员被刑拘。


据了解,该医院的医务人员每带一人住一次院,医院就给医务人员中介费100元。出院时,医院再给“病人”1000元至1500元奖励。据初步统计,该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数百万元。


▲2016年,湖南长沙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等4人依法批准逮捕。


刘某托人介绍、召集有医疗保险,且身体有些小毛病没大病的人到自己的医院来假住院。这些假病人在该院住院期间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在之后“出院”时,则可以在医院领取五六百元不等的“好处费”。


堂而皇之的骗保

法律到底怎么管?


这样令人愤慨的“一出好戏”上演

法律怎能袖手旁观?



▲民事责任方面:骗来的钱得追回来


众所周知,商业医疗保险是参保人和承保人之间存在合同。但在社会医疗保险中,医保定点机构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各地的分支机构则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针对该事件,老人、医院双方恶意串通,骗取医保赔偿,损害了国家、第三人利益,故订立此合同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当合同无效的时候

又骗取了赔偿金

这该怎么办?


老人、医院双方恶意串通骗取医保赔偿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发生侵权责任的双方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骗取金额。那么就是说,这钱得退,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处罚方面:骗保行为并不缺乏监管和惩戒


行政责任是各类“骗保”事件发生后经常采取的追责处分。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或相关机构应将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返还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如果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应受到相应的处分。



▲刑事责任方面:以诈骗罪认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保险欺诈亦是以诈骗罪认定。


之前,国家人社部和公安部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于“医保卡套现”、医保药店刷“非药”、冒领养老金等涉嫌社保欺诈犯罪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那些为了蝇头小利,委身配合医疗机构行骗的个人以及医疗监管机构人员,也应该纳入不良信誉记录,建立类似“黑名单”制度。


当然,在实操过程中必须保证不伤害正常就诊的患者权益。综合发力,才能树立起严格的医保资金不容恣意挥霍的法律意识。



医院骗取医保入罪容易监管难


在实践中,对骗保医院的处罚往往是轻描淡写式,无疑让那些心存侥幸者在“收益大、代价小”的诱惑下选择铤而走险。

    

但是如何监管,在现实中恐怕是个难题。由于医院是花钱雇人来看病,整个过程中,“病人”和医院的身份角色都是真实的,医院开具的证明和记录,若没有充分的证据,事后很难判定真假,这就给监管带来极大困难。

要想杜绝此类骗保事件的频繁发生


第一,要对已经发现并调查属实的骗保案件进行严惩,刑事责任上从重处罚,监管部门也应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大惩戒力度,以儆效尤;


第二,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建立动态监管和惩罚性赔偿机制;


第三,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积极运用动态监管和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压缩灰色产业链的生存空间。




看·法

医保基金是民众的救命钱,绝不能让其变成违规违法者肆意啃食的“唐僧肉”。一场整顿大风暴正在掀起,我们相信背后的违法分子必将得到应有的惩罚,能为全国此类现象提供威慑。也希望疏于管理的监管部门不仅要有事后查究的作为,更要有自我检点、自我反思的勇气。


但愿沈阳此次对骗保现象动真格,能为全国此类现象提供威慑,彻底斩断伸向民众救命钱的手。我们再也不想看到《我不是药神》里,病人们为了高昂的药费苦苦挣扎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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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新京报评论、法制网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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