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女性薪酬不及男性8成?女神们,再不知道这些法律权益就晚了!

苏州普法 2020-09-04
为了祖国的未来,快来关注我们吧


38

“女神节”快乐

妇女节的起源

1909年3月8日,美国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市的女工为了争取权利平等和自由举行规模巨大的罢工和示威游行并最后取得了胜利。1911年,多个国家的妇女首次举行了妇女节的纪念活动。从此,纪念“38”妇女节的活动逐渐扩大到了全世界。1911年的3月8日为第一个国际劳动妇女节。


在你的印象中

女神是什么样的

是风华绝代,不可亵玩?



还是肤白貌美,明眸皓齿?



其实在我们的身边

就有这么一群人

她们的眼角或许已有了皱纹

她们的白发日益增多

她们的手掌越来越粗糙……


但她们仍然是

我们心中的“最美女神”

是不折不扣的“女超人”



▼视频来源:《超人妈妈》▼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j0845jdmdxq


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

是全世界的女性

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


但在日常生活中

不平等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7日,就有一则

“2018女性薪酬不及男性8成”

登上微博热搜




2018女性薪酬不及男性8成




据报道,近日有机构发布《2019中国职场性别差异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女性平均薪酬为6497元,薪酬均值为男性的78.3%


男性薪酬优势同比2017年上升8.7个百分点,高收入区间男女薪资分化程度的提高,带动男女整体薪酬差异上升。


那么究竟什么原因

造成女性收入低这一现象呢?




收入低是因为……



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张翼表示,从全世界来看,男性的平均工资普遍高于女性平均工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男性平均受教育程度高于女性,而在专业选择上,女性选择文科院校人数多于理工科院校,而理工科工资回报比文科高;


二是男性平均工作时间长于女性;


三是男性劳动经验和技能的积累是连续的,而女性的劳动经验、技能积累往往会因为生育养娃中断;


四是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在非国有单位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


有数据也显示,在生育前后近1/3的女性更换了工作,或没有回归职场成为了自由职业者;46%的女性由于生育主动或被动地错过了职业机会,而仅有23%的男性职业机会受到了生育过程的影响。


很多网友也认为,女性的工作能力其实并不比男性差,而在就业中受到的歧视才是最主要原因:




今天,她们真正想要的

不是鲜花与口红

而是不再遭受针对女性的暴力

不再止步于“职业天花板”


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法律来保障!




应聘的时发现招聘单位只招男性不招女性或限制女性身高等歧视条款,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时候,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实务中企业招聘广告中“夜班较多,男性优先”、“身高1.68米以上女性,形象气质佳”等表述均涉嫌就业歧视。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是否有效?


当然无效。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入职后X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甚至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条文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无效的。


女职工隐婚、隐孕、隐育入职,属于欺诈吗?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可见,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并非所有情况,而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譬如学历、技能等等。不是所有隐瞒行为都属于欺诈,女员工怀孕、婚姻、生育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属于欺诈。一般情况下,结婚、怀孕、生育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隐婚、隐孕、隐育解除劳动合同。



经常说的女职工“三期”是指哪三期?


女职工“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


孕期是指怀孕后一直到生育前15天。产期是指生育前15天到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哺乳期是指产假到期日到小孩满1周岁之间。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场女性要注意: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内请病假如何支付工资?


关于病假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病假工资是非常明确的,三期女职工的病假当然也不例外。


今天,是“她”的节日

愿每个“她”

都能活成自己想要的样子!


往期精选

同日两起“名誉侵权案”,张艺兴被侵权、叶璇成了侵权者

体检业曝惊天丑闻!别被骗了,这些体检项目不靠谱!

AD钙奶标语“从A变到D”被指低俗!选自网友真实留言?

热播剧《都挺好》现苏州元素!剧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你get了吗?

涉及35.3亿元!苏州人当心,很多人因这事倾家荡产



部分素材来源:江苏共青团、劳动法行天下等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请为每个她

认真地点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