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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漏油事件升级!1.5万“金融服务费”进了谁的腰包?

苏州普法 2020-09-04
为了祖国的未来,快来关注我们吧

近日,一名女子在4S店

坐奔驰车上哭诉维权的视频

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w08601ew1ff


据女车主哭诉,她购买了一辆66万元的奔驰车作为自己30岁的生日礼物。然而新车还未开出4S店,就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4S店表示无法退款也不能换车,只能按照“汽车三包政策”更换发动机



随着双方谈话内容的曝光,这家奔驰销售店在销售环节涉及的私收金融服务费等行为也浮出水面。按照女车主的表述,购车时车店工作人员诱导她办理了分期付款,并收取高达1.5万元的金融服务费,而对于这笔服务费在此之前她并不知情


事件发生后,涉事公司的多项说法却遭奔驰公司“打脸”。奔驰公司14日称,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费


▲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声明


目前事件仍在发酵

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得不察

这关系到我们每一个

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1

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位4S店销售人员透露,这笔钱流入的是4S店,不会开具发票。而有些4S店会给销售分成,这也是很多销售力劝客户按揭购买汽车的动力。


在此次奔驰车主的事件中,按照车主的描述,4S店甚至并未提前告知有“金融服务费”这一收费,侵犯了车主的知情权


▲资料图:奔驰车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中表示,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法律依据且存在诸多问题。“正规收费应该进入对公账户并开具发票,工作人员要求车主打入私人账户,这种行为在税务等方面也是存在问题的。”


多名法律从业者表示,目前尚无针对金融服务费的规范文件出台,因此才会发生4S店不提供任何金融服务而广大消费者被收取费用的情况。但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拒绝该项费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也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相关案例


事实上,所谓“金融服务费”并不是新鲜事,在社交媒体上诸多网友表示自己也曾被收取,而2018年1月《北京晨报》的一篇报道与此次事件又有诸多相似之处。


4S店要求分期付款的赵先生缴纳一笔3380元的“金融服务费”,但由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赵先生将4S店诉至法院。4S店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也向赵先生出示了相关的收费通知单,赵先生已经知晓该费用才缴纳的。


法院认为,赵先生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4S店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


2

依据“三包”政策,除了换发动机,别无选择?


涉事的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相关负责人在与女车主协商时表示,“虽然漏机油在国家三包的法规里只能达到换发动机,但作为情感上,我们自己也不能接受,一直在积极处理,其间有个流程,只怪我们速度太慢,在4月9日,我们也已经友好协商。”


西安女车主只能被迫接受更换发动机这一个选项吗?答案是否定的


▲涉事的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


三包政策选择的主动权在于消费者,不在于商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这样表示。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燃油泄漏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



“所以消费者既可以选择更换发动机或更换整车,也可以选择退货,但奔驰4S店无权选择对消费者不利的更换发动机。”

  

“国家三包法没有问题,企业不应该断章取义,变成他们的借口。”维权女车主表示。


3

若4S店欺诈,可否主张三倍赔偿?


据报道,女车主家人表示,他们已经将诉求提交至当地工商部门,调查组表示近期将会有调查结果。女车主表示,在4月13日的协商中,奔驰方提出先退款,后续检测出现问题,再进行赔付的建议,但已被她拒绝。若检测结果显示,确实是售前有问题,应该按法律法规说的“以次充好,假一赔三”


有网友也认为,车主可以提出三倍赔偿的申请。



对此,王亚中律师分析认为,“PDI检测是每辆车售出之前都要进行的,如果4S店进行了PDI检测但出于某种目的向消费者隐瞒故障,就存在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下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女车主提出8大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免去了举证的障碍。


业内人士建议车主积极取证,调查该车历史,查询车辆的事故与维修情况;核实车辆PDI检查是否真实及检查人员的资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案,要求对4S店进行调查处罚;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向上滑动启阅)

法制日报评“西安奔驰事件”:法律绝不会“逼良为X”

请原谅,我们用了“逼良为X”这样的字眼。


当然,这绝不是对当事人的诋毁,只是这两天发生在一名西安女研究生和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之间的维权事件,实在让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66万的奔驰汽车,还没开出店门发动机就漏油了。


从退款、换车、补偿,到只承认“根据国家的‘三包’规定,只能换发动机”。谁曾想,15天耐心沟通和反复交涉,换来的竟是4S店的步步紧逼!


“我是受过文化教育的人,我是研究生毕业,但是这件事让我几十年的教育受到了奇耻大辱!我就是太讲道理!”从委屈到窝火,这难道就是讲道理的文明人该受的气?


一面是女研究生无奈之下的“大闹”,一面是4S店理直气壮的“依据规定”,在如此冲突对立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想讲道理、讲文明的高学历女性被“逼上梁山”的无可奈何!


本就是店大欺客,却一本正经讲起了法律规定。


问题也就在于此。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而不是有心者趋利避害的工具。


表面上看,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给出的从退款变到换车加赔偿,最终又变成只免费更换发动机的解决方案,依据的是涉及三包的相关规定。


有相关律师解释,在销售合同签订之后,消费者就受汽车三包相关规定的保护。而该4S店正是在这句条文上做起了文章,断章取义,故意用三包相关规定驳斥女研究生不讲道理,以此趋利避害。购车合同签了,此后的一切问题都拿“三包”说事,大店还真是“精明”。


但是别忘了,法律同时还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车还没开出店门发动机就漏油,汽车关键部件重大瑕疵的实锤,奔驰4S店要作何解释?


还是那句话,法律条文是相对机械的,但法条归根到底是人在用,人们对于法条的理解和应用,应当而且必须本着法律精神,决不能机械思维、机械适用,更不能故意用法律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法治社会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但是,为什么还是会出现这种店大欺客、维权难的现象呢?


说到底,就是有人故意为之。在这些人手中,法律是双刃的。当自己的利益被侵犯,我就跟你讲法律;当法律不在我这边,我就在法律框架下断章取义,“另辟蹊径”。种种交错,也就出现了“店大欺客”。


而这种打着依法办事的幌子把法律变成趋利避害工具的做法必须受到遏制,否则势必就会出现这种“逼良为X”的场面,把好好的一个文化人变成了“泼妇”。


回看这起事件的处理过程,从起初的徒呼奈何到目前西安市场监管部门给出的责成退车退款的回复,结局俨然就像网友说的——讲道理抵不过当“泼妇”,事情的解决最终还是靠了“按闹分配”。我们不禁要问,这难道就是社会的“潜规则”?讲道理还不如大闹一场?


而当对付无赖只有“耍泼”才有用,当讲道理不如搞事情成为了人们解决问题的共识和首选,当靠讲规则不能伸张正义的时候,大家也自然不会再讲规则了,这个社会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就只能越来越跑偏,而这恰恰违背了规则设置的本意和初衷。


仔细想来,现实生活中的这种现象还真不少见。


老人摔倒了不敢去扶、挨打了却不敢还手……这些让大家感觉莫名其妙的事情,说到底,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和认识的传播,有一部分原因就是一些人无视规则、滥用法律,是对法治精神的曲解。法律本身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可很多时候法律和规则保护不了守规则之人,那结果只能是逼着大家无视规则。


这绝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终于,当事女研究生和关心此事的网友们等来了回应:今早,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微博@西安发布 就此事发布通报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


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在问题中成长和成熟的,就像我们的法治社会,也是正在经历不断变革、日趋完善规范的时代,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变得愈加规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回首过往我们看到,高铁飞机霸座、抢方向盘等事件出现后,更多的制度出台约束着这些不守规则的人;网约车、疫苗等安全问题出现后,短短几个月时间,一系列有力、高效的措施给所有人都吃了一颗定心丸;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作恶社会时,一份《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横空出世,涤荡污浊……


不仅如此,“昆山反杀案”“来源反杀案”等等,都是在用法律的声音告诉我们,在法律面前罪恶不会被姑息,正义一定会被伸张,善良一定会被保护。法条不是冰冷的,法律也是有人情的。


人们通过一个个严苛法律框架下的公正执法,通过一次次兼顾法理与民意的柔性判决,在法律的刚与柔中,看到了法律的温度,从而不断坚定着内心的法治信仰。


当然,从不懂法律到机械理解法律,再到融会贯通地使用法律,这也是一个过程。法律信仰犹如一颗小小的种子,需要经历从生根发芽到开花结果,直到长成参天大树的成长历程。人们需要在日复一日的普法宣传中,在一点一滴的法律知识积累中,在一个又一个法治事件的学习中,树立规则意识,践行法治精神。


总而言之,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上存在着践踏法律的行为就放弃对法律的信心。相反,往往以法律为要挟的闹剧,恰恰都再次证明法律才是公民权益的最强保护。


正如这次的西安“奔驰维权事件”,我们相信,结果一定不会是“文明人”无处说理!无论何时何事,法律,才是最大的道理。相信并敬畏,才是我们的选择。


有句话说

“善良的人也应有锋芒”

法律才应该是保护善良人的锋芒!


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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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法制日报、中国新闻网等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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