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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贴 | 试用期被辞退,公司可能违法了?

苏州普法 2022-01-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苏州人社 Author 苏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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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熟悉、考察的期间。


然而不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认识上还存在误区,管理上也存在缺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比较随意,一旦被劳动者诉诸法律,往往获得败诉的结果。



今天

小编选取了苏州劳动人事仲裁部门

经办的三个案例

来和你聊聊试用期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甲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录用了赵某负责苏州市场的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并在合同的附件中约定了赵某在试用期内需完成200万的销售任务,作为试用期的考核指标。6个月试用期过后,赵某只完成了160万的销售任务。


甲公司遂以赵某试用期未能完成销售任务,考核不达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认为公司的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在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对赵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解除的问题上,存在两个不当之处。

一、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是否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根据用人单位是否明确将试用期内考核合格视为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来判断,如果没有告知,那么劳动者即便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也只能视为不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必须先调整岗位或者进行培训,之后仍然不胜任工作才能予以解除。

二、被申请人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必须要在试用期内向员工发出通知。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才发出通知,即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也不对劳动者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


试用期内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为什么还会败诉?

2018年6月王某通过网上投递简历应聘乙公司会计,经过面试,公司决定录用王某,向王某发送了录用通知,要求王某7月1日正式入职,并明确了试用期3个月,3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达8次以上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1日止,但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9月20日,甲公司以王某试用期内迟到、早退达10次,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对王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乙公司在庭审时提供了考勤打卡记录,证实王某确实在两个多月时间内,迟到、早退达10次,而且录用通知里,也明确了3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达8次以上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试用期不成立,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即为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故乙公司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案例三


试用期内的员工,

可以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吗?

2018年2月张某经人介绍入职丙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试用期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3月20日,张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追尾事故,丙公司找张某谈话了解情况后,准备解除劳动合同,但张某在次日向丙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丙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实务中,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原因各种各样,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员工不属于单位正式员工,可以不缴纳社保;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员工流动性较强,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有的用人单位则是为了节约用工成本。

然而不论什么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条款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无效的。

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丙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张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丙公司须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本意在于,让用人单位和试用的劳动者,按照特定标准进行相互考察,合则继续、不合则分。




但小编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试用期绝不是白用期,即便不合,用人单位想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切不可任性随意;


同时小编也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树立诚信意识,谨慎签约、积极履约,借用法律的“慧眼”,辨别试用期陷阱,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要及时提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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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苏州人社(suzhourenshe0512)

作者: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宋海伟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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