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教师情侣被共享汽车撞倒身亡,究竟谁来担责?
车祸致使28岁的李健当场死亡,其女友赵榕榕被撞致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
9月7日,在元翔货运站一号入口附近,一辆车身印有“摩范出行”标识的小型轿车冲上人行道,将李健与赵榕榕撞倒在地。
(事故中丧生的厦大情侣)
现场视频显示,肇事车辆前保险杠破损严重,李健卧倒在车身左侧,他的女友赵榕榕倒在数米外。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李健头部遭到重创,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赵榕榕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8日10时许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男子胡某荧23岁,取得驾照不足5个月,未张贴实习标志。
事发时,胡某荧左手扶住方向盘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入人行道,以致事故发生。
在此事故中,李健、赵榕榕无责任,胡某荧负全责。
从刑事责任看,胡某荧交通肇事已触犯交通肇事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行政责任看,因“摩范出行”并未在厦门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资质,将面临包括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责任;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该案属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中的过错方均有赔偿责任。
两名受害人因属肇事方全责在本次事故中不用承担责任。
民事赔偿部分,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因“摩范出行”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等行为,也应和肇事司机胡某荧一并担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郑宁认为:“共享汽车”属于“互联网+出行”的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
虽然没有专门的立法对其进行调整,但也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
从这个方面说,“共享汽车”也应该对其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定价、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等作出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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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红星新闻、南方都市报等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