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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酬万元寻猫后拒付“赏金”,法律允许吗?

苏州普法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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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多年的猫丢了

杭州一居民悬赏万元找猫

猫找到后

该居民却疑似伪造转账记录

不兑现此前的赏金…



事件回顾


近日朋友圈热传一则寻猫启事显示:杭州一位居民养了五年的猫9月6日丢失,若有好心人能提供线索帮忙找到,该居民愿意以10000元酬谢


9月21日,同小区的“牛妈”找到了猫。该失主带着小礼品到牛妈家道谢,却未提及酬金


被问及时,失主认为她不是第一个发现猫的人,所以酬金给了其他提供线索者,并提供了一份转账记录。



但是令牛妈气愤的是,在宠物群里有人教失主如何作假转账记录,让猫主人谎称钱给别人了。



牛妈表示,小区群里有聊天记录证据,明明自己是第一个发现猫的人,说好的万元酬谢呢?



9月23日,猫主人承认其转账酬金记录系伪造,她表示已再次将万元酬金发给第一线索提供者,但未被对方收取。


法律维护诺而有信

失主“万元寻猫”,并不只是简单的“拾物该不该有酬”的话题。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这也是法律对诺而有信基本原则的维护。具体到个案,既然失主公开发布了寻猫启事,悬赏了万元,就应该去履行承诺,帮助找到猫的“牛妈”也有权利去“索赏”。


很多情况下,拾物者大多会拒绝高额的酬谢,但前提是失主需要主动表达诚意,给予拾得者应有的尊重。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万元寻猫”启事可理解为一则附条件的悬赏广告,即要约。
悬赏人订立悬赏内容及方式是自愿的,他人看到悬赏广告后完成了悬赏要求,就相当于履行了合同。



此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守约精神,在他人履行完毕悬赏广告所附条件,悬赏人就应该支付悬赏金。


如存在多个提供线索参与者的,可根据实际贡献和线索成功率划分酬金


“悬赏广告”小知识


“悬赏”指定行为的实际发生,可能有多种复杂的情况,具体该如何处理呢?


1、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存在,是否有权获取悬赏利益?



案情示例咚咚小朋友的机器人丢失,痛哭流涕。其家长遂发布悬赏广告,承诺帮咚咚找到该机器人的,奖励100元。三岁的妞妞碰巧捡到并还给咚咚。妞妞是否有权获得报酬?


解析完成指定悬赏行为的人,不因其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此前不知有悬赏广告而丧失报酬请求权。因此,妞妞有权获得报酬。


2、多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谁有权获得报酬?


案情示例咚咚小朋友新华字典丢了,明天上课就要用。嚎啕大哭。其家长遂发布悬赏广告:谁能尽快提供一本新华字典,奖励100元。邻居张三当晚送来一本。第二天早晨,李四也送来一本。报酬如何分配?


解析:多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因此,应将报酬给张三。


3、多人同时或共同完成指定行为,谁有权获得报酬?


案情示例外公送给咚咚一个手工制作的面人。不料,面人被小狗咬坏了。咚咚伤心欲绝。其家长遂发布悬赏广告:谁能给咚咚做一个面人,奖励100元。张三和李四都各自做了一个,同时送来。报酬如何分配?


解析:多人分别同时或者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由他们共同取得报酬(平分)。因此,张三和李四各得50元。如张三、李四系共同制作了一个面人。报酬同样为共同取得。如果其中一人先行通知并获得全部报酬,另一方有权就自己应当的份额主张对方不当得利。


4、多人完成指定行为,但主张报酬的先后顺序与完成次序不相同,如何处理?


案情示例:居住在市区的某男,暗恋居住在郊区的某女。情人节,某男发布悬赏广告,称谁能帮其送一束玫瑰花给某女,并代其表达爱慕之情,奖励500元。


当天上午,张三先找到某女,代某男向其送花并转达了某男的心意。下午,李四也见到某女,同样送了花并转达了某男的心意。但此后,李四于第一时间找到某男,索要报酬。次日,张三也以完成任务为由,要求某男履行承诺。此时,该如何考虑呢?


解析:虽然,依据完成指定行为的先后顺序,是最先完成的张三享有报酬请求权。李四不应获得该笔报酬。但如果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因此,本案中,某男向李四支付报酬后,张三无权再向某男主张。但是,其有权请求李四返还不当得利500元。


补充说明:如某男向李四支付报酬时为恶意,某男向张三支付报酬的义务并不消灭。比如张三送花并代为表白后,立即电话告知了某男。某男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将报酬付给李四。

小编想说:拾金不昧依法获得悬赏两者并不矛盾,正如“牛妈”所说:“拿不拿这一万块钱可以由自己决定,但对方不能承诺了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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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澎湃新闻、新京报等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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