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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加班猝死算不算工伤?职场人一定要知道的工伤认定!

苏州普法 2022-01-20
为了祖国的未来,快来关注我们吧河北一法官在家加班猝死
只因一个细节人社局认定其不是工伤法官妻子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



案件回顾
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将工作案卷带回家。因为平时工作量较大,回家加班是常态。


杨文峰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写案件判决。7点,他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不幸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因为这个细节 人社局认定不是工伤

杨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廊坊市人社局以刘文峰发病是否发生在加班工作期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客观事实;以及杨文峰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为由主张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雷新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发病是否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也就是说,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看发病期间是否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



一审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杨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猝死,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2019年6月27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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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家属和学校向人社局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结果被人社局以“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班里或办公室里),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由,不予认定。



家属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海南省人社厅维持海口市人社局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


2013年,家属再次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海口中院以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仍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家属又进行新一轮的复议、诉讼。



直至2017年,该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审查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网友热议:要不要把工作带回家做?



这类事件的发酵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尤其对于人社局的“非工伤”认定



许多网友表示:如今加班已经成为常态万一在家里加班出事还不能算工伤了?

 


不少网友有些后怕:

看来在家加班须谨慎啊!



还有网友关心: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能算是工伤呢?





在家加班猝死视为工伤 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员工回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部分要点如下部分要点:1、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死亡,以及发病时没有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依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回家加班工作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最高院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


(1)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3)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3、在突发疾病是否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


4、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关于工伤的一些知识点

这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这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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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法制日报、黔微普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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