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男生往女生饮料中投放异物,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近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名男生
在图书馆向一名女生的饮料中
投入异物一事
引发广泛关注
经初步调查,6月12日中午12时许,该校学生尹某某(男,21岁)在学校图书馆内趁该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异物。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生身体异常。警方随后找到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
从各电商平台售卖商家宣传功效来看,牛磺酸泡腾片是一种催情药物。而据了解,牛磺酸泡腾片常用于抗病毒治疗,但没有研究表明该药物对性功能的提升或抑制有任何必然关系。同时,过量服用相关药物将对人体神经中枢产生影响。目前,多款牛磺酸泡腾片已在多家电商平台被下架。
往他人饮料中投放异物
投放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上外男生所投异物系牛磺酸泡腾片”一事,@平安北京认为:
如果单单从新闻报道出来的情况看,可以认为,该男生主观上有对女生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投放药物”行为,就是说,他已经着手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所认为的“催情药物”并不带有他所认为的“功效”,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在法律上讲,这属于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下一步,需要确定的是对该男子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可以从轻或减轻,也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网店销售“迷药”
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依据刑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根据迷奸药所含成分的不同,涉嫌的罪名不同。
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表示,如果售卖的药物成分含三唑仑、氟硝西泮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非医学目的应用,且容易形成瘾癖的,涉嫌贩卖毒品罪。
如果含有普通的激素或药物成分,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如果卖家实际售卖的产品含有一般性无害物质(非违禁品),则涉嫌诈骗罪。
以销售假药罪为例,根据刑法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死刑。
投放的异物究竟是不是“牛磺酸”
已不是网友关注的重点
“向他人饮料中投放异物”
这一行为本身
让人不寒而栗
多年前复旦大学
就曾发生一起校园投毒案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最高法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对于普通人而言
不要让手中的饮料
离开自己的视线
最重要的是
让法律为潜在作恶者
敲响振聋发聩的警钟
往期回顾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涉案人员已全部抓获,暴力与法治社会绝不“兼容”!
部分来源:新华网、新华日报、中国青年报、江苏新闻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