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问·法评︱《印花税法》条款评析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印花税法”)经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条例”)将废止。从立法技术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施行细则”)也将失去存在基础。
自1988年国务院发布《印花税条例》以来,印花税征管规则的调整多通过级次较低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进行。2018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立法草案”)进行了审议,6月7日,对立法草案的修改稿进行了审议。6月10日,印花税法成法。
本文抛砖引玉,对印花税法的主要规定结合立法草案和现行印花税规则进行评析与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等现行规则相比,立法草案调整了部分税目和税率,明确了计税依据和部分征管规则,增设和确认了一些减免税项目。立法草案的前述调整内容在印花税法中得到了确认,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些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详见我们于2021年4月2日发布的文章《海问法评:<印花税法(草案)>条款评析》):1、降低税率、删减税目(1)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2)取消“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的规定;(3)吸收了“营业账簿”税改成果(资金账簿的税率降为万分之二点五,“营业账簿”税目中按件定额贴花的“其他账簿”项目不再征税)。2、调整税目名称和应税范围(1)以正列举形式列明了“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删除了“……专有技术使用权”条目后的“等”字样,将“财产所有权”具体转述为几种特定的权利类型,逻辑更周严,有利于定分止争;(2)将合同类应税凭证的名称与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典型合同)的种类名称基本协调一致;(3)删除了由财政部确定其他应税凭证范围的授权条款。3、明确计税依据(1)计税依据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2)多方签署协议时,各方应按各自涉及的金额缴税。4、明确部分征管规则(1)增加了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等一般征管规则,但涉外情形下的具体征管规则仍有待明确;(2)规定了印花税的征缴频率(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其他印花税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5、完善税收优惠政策(1)整合了现有规则中的部分优惠政策,新增了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的免税规定和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的免税规定等;(2)将制定其他减免税政策的有权机关由财政部提升到国务院。三、印花税法的待明确之处
印花税法对涉外情形下的征管规则、补税与退税等事宜的规则口径仍有待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针对在境外书立而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法未明确何为“在境内使用”。印花税法既未采纳现行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中将“在境内使用”定义为“带入境内(时贴花)”的规则,也未明确规定“在境内使用”的具体“使用”情形。此外,印花税法也未明确此情形下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间(或扣缴申报时间)等征管要素。我们建议,后续出台印花税法解释文件时加以明确。
印花税法只对营业账簿税目规定了补税情形,即,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法未提及施行细则对多贴印花税票者不退税/抵用的规则。
印花税法维持了粘贴印花税票和申报纳税并行的纳税方式,但未规定应纳税额低于或高于1角情形下的舍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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