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小法有话说 |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这些你要知道!
随着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
给人们带来便利化服务的同时
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2021年11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分为8章74条,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等多个维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细化。
谁在擅动我的个人信息?
法律如何保护我们呢?
小编整理出
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
赶紧来看一下吧!
津小法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津小法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津小法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津小法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如何预防个人信息泄露?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各方协同努力
也需要每个人都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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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安全意识
消除信息泄露隐患
维护网络安全
人人都有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等综合
制作: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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