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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 郗文倩 | 从“命名识物”到“辨物劾物”——中国古代博物学的知识技术和思想观念

王静 郗文倩 东南学术 2023-03-12
从“命名识物”到“辨物劾物”
——中国古代博物学的知识技术和思想观念

刊于《东南学术》2021年第4期







王静博士(左)和郗文倩教授(右)

作者简介

王静,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郗文倩,文学博士,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杭州师范大学教授。


摘   要  中国古代博物学强调“物”的善恶祯祥,认为“物”皆有吉凶妖祥之性,人只有知其名、识其形、明其性才能趋利避害。因此,围绕着“物”以及人与“物”关系的整体认知,一系列“名物”“辨物”“劾物”等知识技术逐渐形成,并构成早期方技数术的重要基础。这些知识技术和思想信仰进一步维系着人们的生存信心与生活秩序,并为逐步构建的伦理社会、礼仪社会带来心理凭借。
 


 
  

  在早期中国,人们对“物”尚存浓厚的神秘主义认知倾向,认为“物”皆有妖祥吉凶之性,人只有知其名、识其形、明其性才能规避危害。因此,借由“名物”“辨物”“劾物”等“形名之术”,人们试图掌控自然中各种物怪邪祟,以趋吉避凶。这种行为观念有着深厚的文化心理渊源,即古老博物学辨物劾物的知识系统。在此系统中,物之“形”“性”皆有隐秘的对应关系,给事物命名,即为掌控它们的过程。知其名、辨其性,也就掌握了主动权,建立了“物-我”秩序。作为“一般”的知识思想,这些观念成为民间信仰、方技巫术的知识技术来源,也是早期知识者构建伦理秩序、社会秩序的基础。诚如余欣所言:“在传统中国的知识—信仰—社会架构及其成立的过程中,方术之学和博物之学,是两个最不容忽视的基底性要素。”此语揭示了古代方术与博物学交错融通的知识形态,亦引起了学者们广泛思考。余欣、郗文倩、王昕等多倾向于从观念上审视古代博物学的方术性内涵,对于其蕴含的实用知识与技术的探查则未予深究。本文将在既往研究基础上对此作进一步阐述。



01“命名识物”的秩序建构
  天地之初,宇宙浑然,物我难分。追溯人类早期秩序建立的过程,“命名”无疑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释名》云:“名,明也,名实事,使分明也。”凡事凡物皆须有名,有了名称方可识别归类,此为秩序的开端。因此,给事物命名在古人看来绝非小事。《尚书·吕刑》谈及远古时期尧初建社会秩序,派诸官分掌各项事物,大禹命名山川即其中重要举措之一:
  (尧)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殖嘉谷。三后成功,惟殷于民。 
  尧分别命重黎“绝地天通”,伯夷制定礼法,大禹治水土、名山川,后稷播种百谷,以此让社会建立稳定的秩序。其中,大禹平治水土,为人们创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而命名山川则表明对山川秩序的掌控。人们对“名”的重视和生活秩序、精神秩序密切相关,因为“命名”本身蕴含着逻辑,也是思想的秩序开端。荀子云:“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先秦诸子多注重“名”的定位与功能,此处荀子即强调了事物命名在逻辑分类方面的意义。
  反映早期先民观念意识的《山海经》对事物命名也很有兴趣。《山海经》叙述山林川泽、飞禽走兽以及异域地产,皆用“名曰××”或“其名曰××”句式。如《南山经》的招摇山,“有草焉……其名曰祝余”“有木焉,其名曰迷榖”“有兽焉……其名曰狌狌”。在这种“命名识物”的叙述技法下,花木鸟兽、人种国度一一被赋予名号,书中荒诞驳杂的内容由此显得秩序井然。不仅如此,《山海经》在为事物命名时也表现出早期文化的一些特点。书中所记近三十种鸟兽名称,大都依据其发出的叫声来命名。如《南山经·柜山》曰:“有鸟焉,其状如鸱而人手,其音如痹,其名曰鴸,其名自号也。”此处“其名自号”亦作“其名自叫(呼、詨、訆)”,即后代诗人所说的“山鸟自呼名”。人类早期对自然声音的辨识力和敏感度极高。《山海经》一书记载虫鱼鸟兽时经常描摹声音,诸如“其音如狗吠”“其音如吟”“音如婴儿”等。鸟兽跳跃奔伏,物状难辨,故以音别之,专门通过鸟兽本身的叫声给其命名。在此意义上,命名即为识物。
  除了以声音名物之外,还有些物怪依据活动场所来命名,如《庄子·达生》曰:“水有罔象,丘有峷,野有彷徨,山有夔,泽有委蛇。”《淮南子·汜论训》曰:“山出枭阳,水生罔象,木生毕方,井生坟羊。”《国语·鲁语下》曰:“木石之怪曰夔、蝄蜽,水之怪曰龙、罔象,土之怪曰羵羊。” 这种命名物怪的方式通常没有特指某个固定对象,而是类的称呼,条件限定也欠严密。若将这些名称当作确指,则令人感到错综迷乱。如上述资料中,“夔”用以称山之精怪,亦为木石之怪的名称。后代注家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如《周礼》载“方相氏”职掌:“方相氏掌蒙熊皮……大丧,先柩,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驱方良。”郑玄注曰:“方良,罔两也……《国语》曰:‘木石之怪曰夔、蝄蜽。’”可见,郑氏认为,方良、蝄蜽、罔两三者实乃一物,均指墓圹中精怪。孙诒让《周礼正义》亦从音韵转变角度,推及这些名称之间同物异名关系。对此,江绍原补充道:“罔两(字又作蝄蜽、魍魉、罔浪、方良)与罔象(又写作无伤)最初实只为一切或许多精物之通名。”这种因在特定区域地形产生的物怪而具有“大类通名”的情况,可能也是造成古代文献中记载物怪时,经常存在同音同义异形的原因之一。
  概言之,“专名”和“通名”均显示出早期先民“命名识物”思维中较为朴素而直接的状态,即认为“名”与其所指事物差不多对等。名字确定,“物”的性质、界限方才清晰,此即为重视命名、以辨名来识物的认知模式。这种对名、物关系的探索,对古代名物学发展乃至社会秩序构建都带来深远影响。
《周礼》
  《周礼》论及周王朝设官分职状况,其中职官大都有辨析“名物”的职责。如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  典瑞“辨其名物,与其用事”,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与其出入”。可见,辨名物当为周代官员必备的文化素养。从内涵来看,周礼之“名物”既有物类自然属性的区分,亦包含抽象伦理象征意义之建构,是一种全方位、多维度的名物辨析体系。如“司服”职掌九种吉服,不同吉服各有相应的使用场合,承载着诸多象征意义。“鷩冕”是天子祭祀先公、燕飨射礼时穿戴的,而“毳冕”则为群祭山川湖泊时所用。郑玄注曰:“鷩画以雉,谓华虫也,其衣三章,裳四章。凡七也。毳画虎蜼,谓宗彝也。其衣三章,裳二章,凡五也。”贾疏云:“虎取其严猛。蜼取其有智,以其仰鼻长尾,大雨则悬于树,以尾塞其鼻,是其智也。……黻,黑与青,为形则两己相背,取臣民背恶向善,亦取君臣有合离之义、去就之理也。”不同服饰绘制的纹样、颜色皆有相应要求,其中隐含着“智”“善”“合”等道德功能。周礼之所以如此关注“名物”,正因为“名物”有“用事”之目的。此小者关乎地位、财富,大者事关尊卑、等差以及社会秩序,此即周礼之核心目的。
  周代乃礼仪大邦,其礼仪制度和文明建设的高度发展与名物学息息相关。仅《周礼》所涉名物类型就多达二十余种,这些名物根据名称范畴、功能属性、职官归属等作了更细致区分。简言之,几乎每一种“物”都有独一无二的“名”,名不同则其形制、功能也随之各异,体现出时人清晰的思想逻辑,远远走出了早期先民浑朴的命名状态。后人常以周礼皆为“繁文缛节”,对此多有讥刺,认为其繁缛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诸多“名物”的区分和配用上。其实,正是借助于“辨析名物”使得相关名物各有所用、各有象征,周代才建立了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进入一个相对较高的文明。中国传统文化对名实、名号、名分、名序、名目等格外敏感重视,也正是由此而来。

02 “辨物利害”的文化心理
  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对于名物的关注有着更深的文化心理渊源,即借由对“物”的观察、分类和描述,识物辨物以知其利害吉凶,这是非常实用的一套知识系统。早期先民非常重视“物”之利害吉凶,如《周礼》中“职方氏”“掌天下之图,以掌天下之地,辨其邦国……周知其利害”, “川师”“掌川泽之名,辨其物,与其利害”。  “利害”不仅指地形的便利与险要、物产的匮乏与丰饶,更指物对人的感应作用,即吉凶祸福。在此意义上,“利害”蕴含着神秘主义观念,认为物象变化皆为人事妖祥之征。因而,观物以辨吉凶、察物以求永贞遂成为当时普遍的文化认知和行为准则。《左传·宣公三年》记载的“铸鼎象物”就是该文化观念的较早阐述:“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故民入川泽、山林,不逢不若。螭魅罔两,莫能逢之。” “铸鼎象物”,即以九州贡金铸鼎,并于鼎上图刻百物形相,使生民周知物之善恶奸邪,由此出入山林川泽可消灾免难。
  最迟成书于两汉之际的《白泽精怪图》也是类似于识怪辟邪性质的图书。白泽,传说是为黄帝作精怪图集、辟邪之文的神兽。《渊鉴类函》“白泽”条引《黄帝内传》云:“黄帝巡狩,东至海,登桓山,于海滨得白泽神兽,能言,达于万物之情。因问天下鬼神之事,自古及今,精气为物、游魂为变者,凡万一千五百二十种,白泽言之,帝令以图写之,以示天下,乃作辟邪之文以记之。”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云:“《白泽图一卷》今佚。从诸书所引辑得四十余节,合录为帙,图则佚矣。书于诸物之精,能详其名,状似涉元怪,然又夏禹铸九鼎,便民知神奸,不逢不若,如无所本,岂能凿空言之?则圣人实能知鬼神之情状也。”目前可见的敦煌文献《白泽精怪图》多为残卷,具体内容难以详知,但此书确实保存了古代早期观物辨物以求福避凶的知识和观念。
  “物”有妖孽祯祥,小则预示个人福祸顺逆,大则事关国家兴衰存亡。因此,对于古代知识者,观物辨物以知吉凶祸福显得尤为重要。这类知识技术最初多由文史星卜等职官所掌握。《周礼》职官大都具备此能力,如“保章氏”“以五云之物辨吉凶水旱,降丰荒之祲象”。云在当时被称为“云物”,“五云之物”即五种颜色的云,色彩不同则吉凶各异,“青为虫,白为丧,赤为兵荒,黑为水,黄为丰”。《左传·僖公五年》亦曰:“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二分、二至日“云物”特征不同,官员需记录并判断吉凶。新近出土的长沙子弹库楚帛书《天象》、马王堆帛书《天文气象杂占》《五星占》等,也证明了此类知识技术在古代社会生活中的传承。其中《天文气象杂占》绘有秦、楚、赵等十四国的云象图,各国的云形状、颜色不一,就有不同征候。 
  可见,人类社会早期对于观物、辨物的认知往往非常具体,并由此形成了一套较为稳定、系统的传习方式。这些技术和观念虽蕴含着“看云识天气”之类早期天文学、气候学经验知识,但更多属于神秘主义范畴,有具体的操作方式。如《史记·天官书》记载早期人们观察云气,有仰望、平望、登高而望等多种方式,视角不同,获得的视域和观感各异。如《正义》引《兵书》曰:“云或如雄雉临城,有城必降。”云作雄雉之形飞临城池,为此城必降预兆;而“云气有兽居上者,胜”,预示在征伐中取胜。“云物”有形可察,人们依其形占卜祸福。这类知识在古代政治斗争和兵事活动中,可作为渲染权威、鼓舞士气的吉象先兆。
  人们观察、占测 “物”之善恶吉凶,即为“物占”。李镜池认为,古代物占之“物”,或为常物,或为怪物,或为神物,“物占”在性质上与《汉书·艺文志》的“杂占”相类。“杂占”即“纪百事之象,候善恶之征”。可见,自然生活中诸事百物均可为“物占”之用。如若反常,即会以灾异示警。汉代社会讲妖祥,重灾异,时人对各种妖怪祯祥的观察、辨析兴趣浓厚。“两汉书”《五行志》所记“妖”象达一百七十余处,包括草木之妖、鼓妖、诗妖、鸡妖等。人们通过考察形形色色的妖象,判定其吉凶所指,从而对人事活动作出感知、预判。《汉书·艺文志》“术数略”记数术百九十家,共二千五百二十八卷,多为相关知识技术的记载。如其中“形法”类序文曰:“形法者,大举九州之势以李城郭室舍形,人及六畜骨法之度数、器物之形容以求其声气贵贱吉凶。犹律有长短,而各征其声,非有鬼神,数自然也。”形法,即依据对象的形与相来占断吉凶,包括观察屋宅地势、器物形表以及人及六畜之骨相。古人认为,万物皆有形,因物之形见其贵贱吉凶合情合理。因此,以“形”定“法”是这类图书的共同特征。睡虎地秦简《日书·相宅篇》有曰:“宇有要(腰),不穷必刑。宇中有谷,不吉。宇右长左短,吉。宇左长,女子为正。宇多于西南之西,富。宇多于西北之北,绝后。”人们根据建筑“宇”的形状、选址来占断吉凶。一旦触犯宅宇禁忌,就会带来“绝后”“不穷必刑”“女子为正”等灾祸,甚至有性命之虞。因此,房屋之“形法”占测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汉书·艺文志》“术数略·形法”类书目中,《山海经》位居其首。可见班固认为该书是此类图书中最早或最重要的指导书目。这种观念大概与时人对《山海经》的认识分不开。在汉代士人看来,《山海经》所载皆“圣贤之遗事,古文之著明者也,其事质明有信”。据刘歆《上山海经表》,汉武帝时有人献神异鸟兽,东方朔、刘向依《山海经》相关记载辨认毕方鸟、贰负之臣:
  东方朔见之,言其鸟名,又言其所当食,如朔言。问朔何以知之,即《山海经》所出也。考击磻石于上郡,陷得石室,其中有反缚盗械人。时臣秀父向为谏议大夫,言此贰负之臣也。诏问何以知之,亦以《山海经》对。其文曰:“贰负杀窫寙,帝乃梏之疏属之山,桎其右足,反缚两手。”上大惊。
  可见,汉儒将《山海经》视作信而有据的资料。汉人尚奇,推崇博物,有辨识、传播及讨论名物的氛围。能识别殊方异物者往往能取宠获誉。武帝时,东方朔以博学善文而为近臣,终军辨豹文鼮鼠而获赐绢百匹。在这种风气下,“朝士由是多奇《山海经》者,文学大儒皆读学,以为奇可以考祯祥变怪之物,见远国异人之谣俗。故《易》曰:‘言天下之至赜而不可乱也。’博物之君子其可不惑焉”。
《山海经》
  从内容看,《山海经》之所以有“考祯祥变怪”的博物功能,不仅限于其名物众多,更重要的是书中保存了大量原始朴素的“物占”知识。该书《五藏山经》叙述山川道里、鸟兽方物,常常提及其吉凶占测功能。如“令丘山”有颙鸟,“见则天下大旱”;“凤凰……见则天下安宁”。据统计,仅《五藏山经》中论述吉凶的“物占”材料就高达五十五项,内容多集中于水旱、兵疫、虫害甚至亡国等灾祸方面,体现出强烈的现实感、可操作性。对此,有学者推断《五藏山经》与一种失传已久的占法——“妖异占”有关。这种以考察物怪形象为主的占法与书中祭祀等仪式性功能相配合,使得《山海经》成为时人预言吉凶休咎的“参考书”。班固将其列于古相书之首,大概正是考虑其在山海形势中预测物象吉凶的功能特征。 
  在这样的文化氛围和心理之下,古代有关通过辨物、析物以探知吉凶祸福的知识和技术大大发展起来,并成为奠定传统中国知识系统的重要底色。

0 “呼名辨形”的劾物之术
  人们对“物”的观察了解与探知吉凶技术,一定程度上还受制于“物”的状态。理想状态应当是根据对物的了解,知其形、称其名、察其性,最终控制该物为善不为恶,此即为“劾物”。劾,本义是定罪、判决,可引申为掌控之意。《说文》云:“劾,法有罪也。”段注:“法者,谓以法施之。” 关于“劾物”,古人也有一套专门的知识技术,如《汉书·艺文志》术数略所录《执不祥劾鬼物》。在神秘主义信仰时代,此类知识技术大约最先成熟起来,并有一批专业人士传习。春秋时晋太史蔡墨所说的“物官”,大约就是此类知识者。《左传》载:“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日失职,则死及之。失官不食,官宿其业,其物乃至,若泯弃之,物乃坻伏,郁湮不育。”古代“物官”之制,即官方为一些与人们关系密切的事物安排专职官员管理,他们专门修炼一种可以控制、劾治的“法术”以安其物。对此官制,孔颖达曰:
  物,谓龙也。夫物,物各有其官,当谓如龙之辈,盖言凤皇、麒麟、白虎、玄龟之属,每物各有其官主掌之也。其人居此官者,修其为官方术从朝至夕终日修之。若一日失其所掌之职令,其官方不理,则有死罪及之,居官者当死矣。……居官者安其为官之业,使职事修理,则其所掌之物乃自生至。水官修则龙至,其余亦当然也。若灭弃所掌之事,令职事不修,则其物乃止息而潜伏,沉滞壅塞不复生育,以此故不可生而得也。
   “物官”只有尽心竭力,所掌之物才能出入伏藏有序;一旦失职,即可能招致死罪,其物将不复生育、潜伏不出。依孔说,有金、木、水、火、土各官分掌各处神物。龙属于水物,水官修则龙至,而此类职事年久失修,或豢龙氏、御龙氏当年的饲龙之术失传,故“龙物”潜藏不出。
  今天看来,蔡墨、孔颖达所谓的龙、凤凰、麒麟、白虎、元龟等“物”,均为后世眼里的“祥瑞”,“官修其方”是为了它们存活并适时出现。但事实上,古代更多的“物”属于“精鬼”或“物怪”。对于它们,“官修其方”是要修炼劾治驱逐之术,防止其现身为祟。对于如何招致祥瑞,史料记载多语焉不详,倒是劾制物怪精魅有很多具体操作手段。其一即为口呼其名,以示掌控和威慑。上文已述,古人多认为“名”与“物”是二而一的关系,掌握“名”,其对应之“物”则易于劾制。《管子·水地篇》记载了一种名为“蟡”的精怪:“蟡者,一头而两身,其形若蛇,其长八尺,以其名呼之,可以取鱼鳖。”《太平御览》引《白泽图》载:“故水之精,名庆忌。状若人,乘车盖,日驰千里,以其名呼之,可使入水取鱼。”由此观之,通过呼名以役使精物,是早期人们制御物怪以免害的一种方术,这在后世文学作品中亦屡见不鲜。 
  “呼名”能役物,亦可驱鬼逐疾,此乃古代祝由术常用技法。马王堆帛书《杂疗方》就记载了一则治疗蛇毒蜂蜇的方术:
  即不幸为蜮虫蛇蠭(蜂)射者,祝,唾之三,以其射者名名之,曰:“某,女(汝)弟兄五人,某索智(知)其名,而处水者为,而处土者蚑,栖木者为蠭(蜂)、斯,蜚(飞)而之荆南者为蜮。而晋□未□,壐(尔)妓(教)为宗孙。某贼! 壐(尔)不使某之病巳且复……”

  人若被蜮虫、蛇、蜂等毒虫蜇咬,可进行诅咒治疗。首先呼射者之名,然后依次喊出其弟兄之名,即、蚑、蠭、蜮,最后再以言语威胁、诅咒,使其停止作祟。以物怪、邪疫之名来驱逐鬼厉、疾邪,是先秦以来广泛流行的禳物之法,亦称之为“名字巫术”。“名”与其所指代的“物”联系紧密,人们一旦接触、控制了“名”,就能影响其全部行为,甚至掌控其生死。
马王堆帛书《杂疗方》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物”亦包括人。这种观念进入礼仪文化、伦理社会后,多表现为名姓禁忌、称呼禁忌等避讳。《左传》记载,桓公六年秋九月,太子出生,鲁桓公询问取名原则,大夫申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币。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 “五以”“六不以”是春秋时期的取名原则和禁忌。申强调“大物不可命”,指取名要避开重要事物的名称,即“六不以”,不可以国名、官职、山川、隐疾、畜牲、器币为名。最终,鲁桓公根据父子俩同日而生给太子起名“同”。这种命名原则和禁忌与古代“名”“物”间的神秘信仰相关。名字选择不当即为冒犯,将招致不祥,故不可不慎。桓公二年,晋穆侯夫人姜氏生两子,分别根据出生时所遇大事取名。太子因战时出生而名“仇”,取仇忿之义;其弟名“成师”,意为能成其师众。对此,大夫师服表示:“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名字不正是一系列祸乱的根源。这兄弟二人取名不合古制,且弟弟之名有陵越、替代兄长之意。果不其然,后来成师羽翼渐丰,受封曲沃,不断争权夺势,晋国由此开始了长达数十年的国内动荡。
  在命名的神秘禁忌之外,春秋时期君臣间还遵循着“策名委质”的古法礼制。《左传》载,僖公二十三年秋,晋怀公即位后下令禁止臣民效忠于流亡在外的晋公子重耳,追随者必须返回,过期不返则重罚。而狐突之子毛、偃跟随重耳在秦,均违抗召令未按时归国。于是,晋怀公将狐突抓来,令其逼子归国。狐突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狐突认为,父亲教导儿子效忠不贰,不仅符合伦理教化,也是“策名委质,贰乃辟”礼法的体现。关于“策名委质”,杜预注:“名书于所臣之策。”孔颖达疏:“古之仕者于所臣之人书己名于策,以明系属之也。”意即臣子将名书于简策并呈献君王,表示甘愿唯其所使,直至效死。《国语·晋语九》亦载:“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  狐突坚守古制,拒绝遵从晋怀公“招安”之令,最终为其所杀。可见,“策名委质”是封建君臣彼此确立的人身关系契约,其深层依托的是有关“名”“物(人)”间密切关系的信仰。
  还有一种表示对“物”掌控和威慑的重要方式是画图仿形。如《太平广记》引郭氏《异物志》,记载东汉张衡画“骇神”兽:“昔建州满城县山有兽名骇神,豕身人首,状貌丑恶,百鬼恶之,好出水边石上。平子往写之,兽入潭中不出。或云,此兽畏人画,故不出,遂去纸笔,兽果出,平子拱手不动,潜以足指画之。”这则故事渲染张衡的书画技艺,但也看出古人认为物怪神兽恐惧被画出形体的观念。因为一旦绘制出形象,就意味着伪装被识破,易于被掌控和劾治了。《白泽精怪图》也有类似方术传统记载:“人夜卧无故发自断者,怪也。明旦以黄土涂门所卧床下,方一尺,厚三尺,手画之,曰:‘老鼠也。’不出三日,鼠死穴里,后无咎矣。”夜卧而发自断,显然怪异不祥,为祟者却是老鼠。劾治方式是以黄土堆积封堵,外加口呼其名,手绘其形,遂识破精怪,免除祸祟。
  作为思想文化传播的载体,图画早于文字。前面所提的黄帝“铸鼎象物”自不必说,而《山海经》《白泽精怪图》等早期记录物怪的文献最初亦为图书或者图配文的形式。绘制各种精怪形貌不仅是猎奇,也体现了早期人们凭借图像以“劾物”的观念及其知识技术。周代以来,文化建设整体趋向理性,但神秘主义信仰一直很浓厚,以图劾物的方法有时仍用在重大事件中。《史记·封禅书》记载,春秋末周王室衰弱,诸侯不依礼朝觐周天子,而周天子又无力治罪。于是,擅长方术的苌弘就利用“射狸首”的仪式对付不来朝觐的诸侯:   是时苌弘以方事周灵王,诸侯莫朝周,周力少,苌弘乃明鬼神事,设射狸首。狸首者,诸侯之不来者,依物怪欲以致诸侯。诸侯不从,而晋人执杀苌弘。周人之言方怪者自苌弘。 
  这则记载中的人物时间有错乱,如苌弘不及事灵王,梁玉绳已辨之甚详,但司马迁记载此事,还是认可方士施展方术的核心是“依物怪以致诸侯”。由于史料未详,究竟如何“依物怪以致诸侯”尚有待认知,也引起诸多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施法者大约用图像之类象征物以作为施展法术的凭借,因为“设射狸首”所含信息中有很多指向“诸侯”的象征物。
  首先,“狸首”应指《狸首》,是射礼中专为诸侯节乐的乐歌。周代乡射礼共有三番射,第三番射是核心环节。参与射礼的人需跟着音乐节拍射箭,中“节”中“的”最佳。射者地位身份不同,乐歌也各异。《礼记·射义》载:“其节,天子以《驺虞》为节,诸侯以《狸首》为节,卿大夫以《采》为节,士以《采蘩》为节。”《狸首》为逸诗,今本无,其内容难以知晓, 胡宁推断可能即为《原壤歌》,可备一说。郑玄认为:“狸之言不来也,其诗有‘射诸侯首不朝者’之言。”因此,“射狸首”极可能专指针对诸侯的射仪。其次,射礼仪式中身份不同,所射的箭靶即“侯”也不一样。“侯”通常以画上兽头的布制成。《仪礼·乡射礼》云:“凡侯,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大夫布侯,画以虎豹;士布侯,画以鹿豕。”《通典》解释:“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象于正鹄之处耳。”可见,诸侯的“射侯”以赤色为底,上画麋鹿首。因此,“依物怪以致诸侯”或许是利用箭靶图案的象征意义,以达到召唤或劾治目的。此外,《仪礼·乡射礼》记载,参加射礼的人要依各自不同身份打出不同的旗帜即“旌”;级别不够没有“旌”的,就用红白两色羽毛杂缀于旗杆首端,再用大雁颈部的羽革缠绕作装饰。“旌”也要“各以其物”。因此,诸侯各自有对应身份的“旌”,并配有不同的物象图案和装饰。施法者可利用此“旌旗”来控制对应的诸侯。可见,射仪中有诸多“图物”可成为诸侯的身份象征。苌弘大概就是利用这些施展特定法术,以控制诸侯。施法者相信,控制了有关诸侯之“物”即控制了诸侯。
  综上,中国古代对“物”的观察、辨识有着较为稳定的知识系统,这也是早期博物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围绕“物”以及人与“物”关系的整体认知,形成了一系列知识和技术,并最终构成人们认识世界的观念信仰。该知识体系和思想信仰由于时代局限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内容,但为逐步构建的伦理社会、礼仪社会带来心理凭借,也成为我们深入理解早期中国思想和艺术的重要门径。


〔责任编辑:郑珊珊〕


为适应微信阅读,略去注释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1年第4期

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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