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重申:抓典型!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纠正真正取得突破,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法客帝国
中央再次重申: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纠正工作尽快取得突破,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全文)|法客帝国
作者|国务院/李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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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 0132 8341)按:
在我们办理和接触的大量的各类产权保护类案件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因民营企业与国企不能受到同等保护和享有同等营商条件/门槛而产生的纠纷;
(2)民营企业内部发生争议后公权力不当介入后产生的纠纷;
(3)公权力对民营企业滥用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纠纷;
(4)公权力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滥用刑事手段产生的纠纷;
(5)司法机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滥用司法裁判权损害民企产权利益产生的纠纷;
(6)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滥用破产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7)在刑事案件中滥用查没手段侵占民企财产产生的纠纷;
(8)在执行案件中滥用利用评估拍卖等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9)被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带来无妄之灾产生的纠纷……等等,不一而足。
如我本人多年来一直呼吁的那样,应该真正拿出诚意来,真正主动彻底解决几个涉产权纠纷和财产纠纷的民企及企业家冤案,主动纠正一批典型的案件,主动拿出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勇气和胸怀,真正处罚一批胡作非为的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在彻底让企业家们树立信心。到那时,他们会用脚投票,回来继续投资兴业,让他们感到安全了,他们才会成为党执政兴国的定海神针。所以,李克强总理这段话说到了问题的关键和核心,在一些政策文件出台后,如何才能真正取信于民?那就是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案件开展集中攻坚,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尽快取得突破,以纠错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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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依法保护产权工作汇报 以更有效的制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立恒心增信心
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持续为企业减轻负担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7年11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依法保护产权工作汇报,以更有效的制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立恒心增信心;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持续为企业减轻负担。
会议指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扩大开放,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抓紧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尽快清理、修改和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利于产权保护的各种法规文件。依法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加强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推进依法行政,严防任性执法、任意执法。
二要抓住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案件开展集中攻坚,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尽快取得突破,以纠错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帮助合法产权受侵害者追回损失。三要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推动运用“互联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优势产业聚集地区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拓宽快捷、低成本的维权渠道。鼓励围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开展多种类型、多种模式的探索,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升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加强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对城乡假冒伪劣产品集中地区加大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侵权假冒大案要案,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完善对政府失信的惩戒和纠错机制,因政府失信导致企业产权受损的要依法赔偿,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用有力有效的产权保护增进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信心,提升广大群众和企业家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会议指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在今年各地区各部门已出台清费措施为企业减负1750亿元的基础上,会议决定,一是加大对已出台清费减负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防止不合理收费死灰复燃。抓紧推动将货运车辆年检年审合并、落实优化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措施,再为企业减负150亿元。二是加快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全国“一张网”建设,用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遏制乱收费。年内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坚持依法有据、问题导向,进一步压缩中央和地方层面收费项目,该取消的收费要坚决取消,新设收费项目必须依法严格审批。三是各地区、各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一些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由原来的面向社会收费改由财政给予保障。依托中国政府网等平台,各方协同构建信息发布、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坚决惩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让企业和群众获得减负让利的实惠。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附:产权保护新政系列政策形成沿革和过程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的5种干预司法的行为;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15种干预司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年3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016年6月,公安部在雷洋案发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2016年8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中央《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司法政策汇编(2017第4版)》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1)涉及刑事案件的财物处置规范
👉(2)民企投资和产权平等保护问题
👉(3)滥用刑事措施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4)滥用司法措施乱查封乱执行问题
👉(5)对企业家滥用拘捕等刑事措施问题
👉(6)民企和企业家产权取得的原罪问题
👉(7)规范公检法司人员行为的有关规定
👉(8)禁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政策文件
👉(9)冤假错案的查处办理和平反恢复问题
👉(10)责任人员的追究和损害赔偿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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