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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曝光台】中秋节要到啦,法院喊你来“清账”<总第418期>

2016-09-14 宾阳县法院 南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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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宾阳县法院



本期(20160914)共曝光35位“老赖”,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宾阳县人民法院举报。

        举报电话:0771-8234451 


回复“失信”或者“名单”可按提示查询往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您的每一次阅读和转发都将推动社会信用一大步! 


宾阳县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八批(自然人)


和志宝


执行案号:(2014)宾执字第448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xxxx5236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邹圩镇白山村委会山中村95号

执行标的:8万元


谭世保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87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57xxxx493X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洋桥镇坐骑村委会谭葛村87号

执行标的:2万元


钟杰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496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66xxxx5898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241号

执行标的:5万元

陈德荣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288号

身份证号码:4525271967xxxx1211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36号

执行标的:9.25万元


赵梓鹏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303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85xxxx5935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永安东路北四里137号

执行标的:12万元


黄寿行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259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80xxxx4915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洋桥镇赤坭村委会赤坭村80号

执行标的:10万元

陈锦宁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528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77xxxx407X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露圩镇八凤村委会王平村二队57号

执行标的:36万元


甘友文


执行案号:(2013)宾执字第34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xxxx1057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新桥镇民范村委会六蒋村79号

执行标的:2万元


钟育城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345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xxxx3112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武陵镇理化村委会勒竹村24号

执行标的:3.7万元

张裕东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476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62xxxx3114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武陵镇马王村委会马王村132号

执行标的:8万元


李青兰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476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63xxxx3203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武陵镇马王村委会马王村132号

执行标的:8万元


黄秀红


执行案号:(2008)宾执字第76号

身份证号码:4501041951xxxx2086

家庭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45号明秀小区43栋4单元307号房

执行标的:11万元

蓝凯传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497/498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68xxxx113X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铁路五区168号

执行标的:30万元


廖亮真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581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94xxxx1657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德明村委会龙骨村46号

执行标的:0.7万元


谢永荣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574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84xxxx5210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国太村委会大元村四队37号

执行标的:2万元

宋玲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544/547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xxxx3147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蒙村村委会宋村十八队243号

执行标的:33万元


吴永坚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544/547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77xxxx1977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587号

执行标的:33万元


黄利群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765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85xxxx108X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新桥镇新桥社区重善村11号

执行标的:7万元

戴广南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579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84xxxx5816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解放路249号

执行标的:0.46万元


覃鹏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313号

身份证号码:4527311989xxxx0013

家庭住址: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14-2号39栋2-403房

执行标的:40万元


周海华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127号

身份证号码:4501041976xxxx1572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90号

执行标的:30.4万元


廖燕卿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474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73xxxx5902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中营路204号

执行标的:10.09万元


覃琼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474号

身份证号码:4501051975xxxx0042

家庭住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68栋408房

执行标的:10.09万元


龙润虎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523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79xxxx5257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235号

执行标的:0.1万元


覃永坚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522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81xxxx5517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新廖村委会老覃村五队275号

执行标的:0.4万元


覃国才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522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79xxxx2812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大桥镇连朋村委会郭村137号

执行标的:0.4万元

卢东康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1022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81xxxx4333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三和村委会布宁村172-2号

执行标的:1万元


李结清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749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64xxxx492X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洋桥镇葛村村委会桂西村3号

执行标的:3.722万元


葛衍干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749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64xxxx491X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洋桥镇葛村村委会桂西村3号

执行标的:3.722万元

葛玉辉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749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77xxxx4930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洋桥镇葛村村委会桂西村73号

执行标的:3.722万元


葛寿勇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749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69xxxx4938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洋桥镇葛村村委会桂西村27号

执行标的:3.722万元


葛衍福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749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72xxxx4916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洋桥镇葛村村委会桂西村93号

执行标的:3.722万元

黄君河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230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67xxxx4916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洋桥镇赤坭村委会赤坭村207号

执行标的:1.5万元


黄宇明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230号

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xxxx4959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洋桥镇赤坭村委会赤坭村207号

执行标的:1.5万元


邓国香 


执行案号:(2011)宾执字第16号

身份证号码:4521221970xxxx0030

家庭住址:广西横县横州镇龙池路70号

执行标的:6万元



对于已发送的内容,微信不提供修改功能,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名单将会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删除。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

      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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