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广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聪(副厅级)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5万元。 200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聪先后担任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场长(简称西江农场)兼贵港市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西江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城投集团)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以及广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旅发集团)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梁某、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某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简称广西五建公司第五分公司)、广西××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单位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10.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被告人张聪担任西江农场场长兼西江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69万元。被告人张聪担任西江农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获得西江农场机关办公楼维修改造扩某程承建以及支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底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梁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张聪担任广西城投集团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有限公司加入广西城投集团招标代理公司库,并获得城投集团一个自治区重大公益性项目片区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提供帮助。在广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的办公室,收受陈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张聪担任广西城投集团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广西五建公司获得广西城投集团自治区重大公益性项目片区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承建,并在建设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广西五建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徐某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广西城投集团与广西旅投集团完成合并重组。被告人张聪担任广西旅发集团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广西城投集团与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南宁五象新区“文化街”项目中,为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在对接业务,协调处理事务提供帮助或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收受××集团蓝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聪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05万元。检察机关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5万元,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张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给予从宽处罚。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作者:孙晓梅、黄鑫
来源:南宁市中院
编辑:王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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