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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受询记

2015-11-23 南宁中院



某日,吾于办公室阅卷,忽一美女入。


某视之,该君眉清目秀,架一金框镜,约同龄,口称欲询一纠纷。


其时,吾与领导于室内,适领导正忙,谓某曰:“姚法官,烦汝接待。惑其平时皆呼吾名,何今改口,但旋即知悉。遂招呼美女坐定,听其具言。


片刻后,得悉数载前,该女之父在村委会主持下,与其兄签一协议。予兄宅基地及部分资产,换母赡养照顾之职,皆托于兄。现母病,亟需医治,然兄拒,并称协议无效,盖因违公序良俗。


美女急问,如之奈何?


吾曰:“第一,赡养父母系法定基本义务,乃《宪法》明文规定,具人身性,禁让与及免除。现汝祖母患病需医,汝父佰责无旁贷,与协议无涉。再者,焉能因兄弟之恙,而置母之病危于不顾?嗟乎,若此则情理法理皆不通也。”


美女颌首,轻启朱唇,微笑示意。


吾继续道:“第二,私法自治,约定必守。汝父与佰协议,乃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于两人之间而言可谓法律,非违公序良俗,乃合法有效合同,且此情形于农村亦非罕见。”


吾更换坐姿,续曰道:“若医疗费为协议约定内,汝父付后可向大佰追偿,如不得,可诉之法院;然宜协商解决,免失和,否则亦不利母之赡养。”


美女点头称谢,转身欲别,忽索名片。称备不时咨询之需,吾大窘之下,急中生智告办公电话予之。眼镜君称谢,出门飘然而去。


虽前亦多次解惑,然遇美人释疑,自感体验稍异。


领导忙毕,吾陈情,并询所言妥否?


答曰:“善”。


作者:庐州判官

来源:转自微信公众号“法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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