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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廖小波受贿案二审宣判 因重大立功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5-11-25 南宁中院



资料照片:廖小波接受一审宣判。 吴斌 摄


11月25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厅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上诉人廖小波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今年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3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廖小波利用其先后担任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杨旭等17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221.5万元、港币40.55万元、美元34万。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廖小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廖小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因二审期间,检举了自治区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同时廖小波在一审期间检举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也属实,其检举的两案在广西有较大影响,可视为重大立功表现,结合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出受贿所得等其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为何对廖小波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韦宗昆解释——


上诉人廖小波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为廖小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是广西至目前为止受贿数额最大的案件,且受贿时间长达10年,收受17人的贿赂款,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一审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罪罚相当。二审之所以改判主要是因为二审出现了新的量刑证据和量刑情节,即二审期间廖小波检举了自治区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期间检举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的职务犯罪案件,两案均查证属实。

廖小波检举的两名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在广西有较大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考虑到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时间长、受贿次数多等酌情从重情节,结合廖小波还有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等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二审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700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来源: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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