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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金钱”毁了你的名声<总第216期>

2015-12-17 南宁中院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还有人说:“人活一世诚信为本,人不可辜负别人对你的信任,答应了就要做到”。

然而,因欠债不还而诉至法院的案子,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很多不按时归还借款的债务人忘了借钱时的承诺,“趾高气昂”,把“没钱”作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而债权人却“低声下气”,苦苦追寻,以下便是两个例子:

案例一


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是多年好朋友兼生意伙伴,2003年至2012年间,双方之间资金往来频繁,数额巨大,因为双方是好朋友,所以彼此之间很多借款往来并没有写下欠条,只是在自己的笔记本记下了借还的情况。2012年4月,原被告双方对彼此多年来的借款进行结算,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320000元。对该笔债务,被告张某予以确认,并当场给原告雷某写下欠条并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已没钱为由拒不归还借款。

案例二


被告陈某在黎塘本地经营木板生意,2014年11月,因为缺乏资金,陈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20000元,并向李某写下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半年内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多次向陈某催还借款,但是陈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

以上两例是常见的借款纠纷案件,被告在借款时均口头承诺到期一定会按时归还借款,但是到期不但不还,反而都以没钱为理由搪塞原告。如果原告起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反而会责难原告的各种不是,而原告也会十分恼火被告的种种行为。

虽然经过案件的审理都能化解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但是讼争总是容易伤感情,尤其是面对亲朋好友更是留下心理阴影,如果大家都能遵守自己的诺言,不贪图便宜,便可避免许多了社会矛盾。  

法官提示

在借款给别人的时候,一定要多留一份心,先说断后不乱,最好让借款人写下借条,如果有条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物保人保。法律对债权有2年的保护期限,过了2年诉讼时效债务人则取得时效抗辩权。所以债权人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撰稿:宾阳县人民法院 黄钟初

编辑:王柳青

图片:均来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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