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讯工具的普遍使用,不仅方便日常生活,还可以结合运用于案件审理当中。12月16日,江南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提出异议,法庭当庭采用微信视频进行现场验证。当天庭审中,原、被告本人没有到庭,均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审判长询问各方诉讼参与人对对方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时,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此提出异议:被告为了逃避债务玩失踪,已经无法联系到被告本人,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上被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签字,可能是被告的父母代为签字,委托行为不成立。被告此前受到过原告的威胁,所以今天才不敢出庭。授权委托书上被告的签名为其本人亲自签名。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对委托事项是否成立争论不休,原告方甚至提出对授权委托书上被告的签名与借条中被告的签名是否为一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审判长为了节约诉讼资源,缩短诉讼周期,经询问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是否能够联系上被告本人后,当庭决定采用微信视频进行现场验证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否为被告本人签字。
通过微信视频显示,被告手持身份证原件,向法庭陈述其身份情况,并向法庭确认授权委托书为其本人亲自签名。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微信视频中被告的身份及陈述没有异议,对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予以认可,法庭确认被告方委托手续合法有效,案件庭审继续进行。
作者:周微、李明凤、刘露聪
来源:江南区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王柳青
(图片来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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