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定损14万,保险只定9000块?车损评估鉴定或存灰色利益链
第三方定损14万,保险公司只定9000块,差距达14倍之多。记者今日从静安区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至2018年3年间,该院受理的涉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其中涉机动车损失鉴定案件占绝对多数,争议焦点往往都在定损上。
2018年静安法院受理的318件财产保险类案件中,涉机动车损失鉴定的案件273件(其中约25%为单车交通事故案件),占全部财产保险类案件受理数的85.85%。保险类案件结案诉讼标的金额2018年增至近9,500万元,比2016年上涨近3倍。案件平均诉讼标的金额从2016年的10万元左右激增至2018年的24万余元。
据静安法院今天发布的2018年度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指出,伴随案件数量的增多和审理中相关问题日益突出,机动车损失鉴定、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存在的规则漏洞、诚信缺失、监管模糊等现象逐渐引起法院关注,甚至发现可能存在灰色利益链,不法分子涉嫌通过诉讼牟取不当利益,极大扰乱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
逾八成定损金额差额超1倍 最高差14倍
“我们在审理中发现,绝大部分案件中,原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机动车损失金额与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的机动车损失结论差距甚大,个别案件甚至相差达十几倍。”静安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陆晓峰告诉记者,以差额最大的案件为例,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动车损失金额为143,500元;保险公司因仅进行了外观定损,定损金额为9,151元,差距达14倍之多。后经协商,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原告85,000元调解结案。
白皮书中对具体数据进行了分析。以静安法院审结的157件保险公司曾提交《定损报告》的案件为样本,第三方机构评估损失金额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差额小于一倍以下的案件12件,仅占样本数的7.64%。而差额101-200%的案件42件,占样本数的26.75%;差额201-300%的案件47件,占样本数的29.94%;差额301-400%的案件17件,占样本数的10.83%;差额达401-800%的案件25件,占样本数的15.92%;差额超过800%的案件14件,占样本数的8.92%。
此外,在273件财产保险类案件中,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占比约三分之一,为85件,较2017年的60余件增加了近50%。而这85件重新鉴定案件里,均认定以重新鉴定确定的机动车损失金额作为保险公司赔付标准。
鉴定资质认定难 疑存“一条龙”灰色利益链
为何定损差异如此之大?“核心因素有两个,一是定损机制有待完善,另一个是价格标准有待统一。”陆晓峰指出。比如对于需要拆解机动车进行损失确定的事故中,保险公司往往仅在现场未拆解情况下进行外部表面定损,致定损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被保险人难以接受。此外,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机构依据不同的机动车配件价格数据库也是导致机动车损失金额差异的另一个原因。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还发现某些评估机构在机构资质、评估程序、评估结论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比如鉴定机构的资质标准并不统一,有些机构甚至并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和价格评估机构综合涉诉讼资格。
同时也存在鉴定人的资质难以认定的问题。有保险公司反映,因能力欠缺、品行不端被其开除的评估人员却出现在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论上。由于现有评估机构的设立、经营没有强制规定,评估人员职业资质亦无统一行业标准,法院难以通过规范的标准从主体上判断评估报告的效力。
此外,法院发现,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大多通过“小广告”“黄牛”等途径进行。由于目前鉴定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甚至有的“鉴定黄牛”主动联系被保险人提供起诉、鉴定等“一条龙”服务。一些不正规的鉴定机构很可能从中获得不法利益。不难看出,这类涉机动车损失的财产保险类案件中很可能已经形成第三方机构、汽车修理厂、代理人之间贯穿案源、举证、起诉、鉴定等环节的灰色产业链条,不法分子待评估报告、维修清单、发票等一整套“证据链”完备后向保险公司起诉理赔。
静安法院建议,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范鉴定机构的主体资质、市场准入、执业规则、监管方式、惩戒措施等内容,并跟进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加强立法层面对鉴定行业的规制。
同时呼吁,要严厉打击鉴定行业“黄牛”“行霸”。建议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可重点提示其通过正规途径进行车损鉴定,保险同业公会及相关部门亦可通过定期公开鉴定机构“白名单”“黑名单”,防止被保险人被蒙蔽。另外,呼吁上海司法部门、银保监局开展的整顿司法鉴定行业打击司法黄牛一系列行动,重点排查隐患单位,防范不法利益产业链,打击“黄牛”“行霸”等不法分子从中牟利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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