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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恶意“买短乘长”逃票,为何一个被行拘,一个被判刑?这些专家这样说

谢钱钱 上海法治报 2021-02-19

“买短乘长”是指乘客买了短途火车票,在越站乘车时可以通过补票的方式继续搭乘列车。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方便旅客出行,灵活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实现旅客和铁路部门的“双赢”。


但是在生活中,趁机钻空子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暴露出客运中的不诚信行为,并且具有法律隐患。



2019年8月,上海铁路公安处查获一起逃票案件:男子杨某自2018年7月起,多次乘高铁在无锡和上海间往返,期间以“买短乘长”方式恶意逃票480余次,最终因涉嫌恶意诈骗铁路票款被上海铁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被纳入铁路失信人员名单,限制购买车票180天。


问题来了

恶意“买短乘长”的行为

是民事违约、行政违规

还是刑事犯罪?

如果构成犯罪,

恶意“买短乘长”

是盗窃还是诈骗?

应该从哪些方面

完善“买短乘长”的漏洞?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厉永佳、上海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站售票车间党总支书记白婷婷、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张璐、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梓桉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何谓恶意“买短乘长”?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运输能力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


上海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站售票车间党总支书记白婷婷介绍,“买短乘长”应当具备两个前提:第一,铁路有运输能力。第二,旅客主动提出补票要求。现实生活中,钻空子恶意“买短乘长”的情况却不少。



白婷婷介绍,恶意“买短乘长”是指乘客不主动补票,并且在越站乘车期间用各种方式躲避查票,主要的方式有买“一头票”与“两头票”。


“一头票”即买进站的短途车票,出站时以贴靠等方法溜出站;而“两头票”是指买两端的短途票,这时其进出站都是有票的,逃掉的是中间一段。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厉永佳认为,采用“买短乘长”这种方式,铁路方面很难查获。


其社会危害性也很大,一是铁路票款损失;二是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秩序与运行安全;三是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可能给铁路部门处置突发事故带来困难。


行为性质几何,

界限又在哪?

2019年7月,青岛铁路警方打掉一个诈骗铁路票款的“团伙”,6人半年内竟“买短乘长”559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青岛铁路警方依法对6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2018年至2019年间,刘某以“买短乘长”的方式逃票,金额过万元。大连铁检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两个案例中,一个被处以行政拘留,另一个却被判处刑罚。恶意“买短乘长”的行为性质到底是民事违约、行政违规还是刑事犯罪,它们的界限在哪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介绍,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犯罪具有两次违法性,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往往还触犯了其他的前置性法律,比如民法、合同法等。


而进入刑法领域的条件,可能是数额的要求,例如数额较大;也可能是对法益侵害程度的要求。她认为,恶意“买短乘长”行为首先是属于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在逃票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可能触犯行政法律甚至刑事法律,构成行政违法或者刑事犯罪。



厉永佳认为,长期频繁恶意“买短乘长”的行为,其主观已经脱离“占小便宜”的心理,主观恶性较大,可以用刑法规制


在处理上,如果其能具结悔过,全额退赔票款,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评判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况,考虑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张璐认为,恶意“买短乘长”具有行政违法与民事违约的双重属性,一般情况下,这一问题可以在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框架下得到规范和调整。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考量,对于偶发的,情节较轻的逃票行为,不宜启动刑事评价。而对于多次实施、累计金额数额较大的情况,就需运用刑法加以评价。


构成犯罪的“买短乘长”:

是诈骗还是盗窃?

何萍认为,恶意“买短乘长”满足诈骗罪的行为构造。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隐瞒真相的行为即隐瞒了“买短乘长”的事实。


第二,铁路运输部门陷于错误的认识,以为双方按照运输合同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三,铁路运输部门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相应的财产性利益,即运输服务。行为人未交付逃票区间的车票对价,获取的是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财产性利益。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梓桉介绍,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典型的行为包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铁路运输企业财物为目的,采用支付部分票款诱骗铁路运输企业履行超出对应价值的运输义务,骗取应收票款若达数额较大程度,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而厉永佳并不认为“买短乘长”构成合同诈骗罪,逃票人是虚构了自己乘坐短距离列车的事实,少付了实际搭乘距离和购票距离之间的运输差价,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规定,应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何完善“买短乘长”的漏洞

“买短乘长”的初衷是便民,面对屡屡出现的恶意“买短乘长”现象,如何完善漏洞?


如何构建铁路系统治理失信行为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使之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愿失信?


张璐从“管”、“控”、“罚”三个角度提出建议


在“管”的方面,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引入智慧乘务,大数据统计每节车厢的实际乘坐人数和实际售票数,将对比结果反馈至乘务员的终端设备,发现不一致即刻清点。


在“控”的方面,将恶意“买短乘长”行为纳入铁路征信系统,限制乃至禁止此类人员享受铁路运输服务,同时将铁路征信系统与其他征信系统进行信息互联,提高违法成本。



在“罚”的方面,将民事、行政处理与刑事追究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化法律治理机制。将偶尔逃票等情节较轻的行为限制在民事行政违法范畴,将数额较大等情节恶劣的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除了通过技术手段和惩处,厉永佳还认为,铁路运输企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共同加大宣传力度,告知恶意“买短乘长”行为后果,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整理 | 见习记者 谢钱钱

综合自上海检察、新华社、上海铁路公安处、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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