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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抗疫护士昏迷多天未被认定工伤?工伤怎么认定“48小时”,听律师说

陈宏光 上海法治报 2021-02-19

近期,武汉一位昏迷多天的抗疫护士未被认定工伤,引发热议。


3月7日,沈蓓在单位安排的酒店休息时昏迷,一直未能苏醒。对其工伤申请,武汉市人社局称,由于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无法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的“48小时”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本期“律师圆桌”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特邀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规定本身也有其合理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潘轶:要讨论工伤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工伤和工伤保险是怎么回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可见,工伤保险的基本范畴,应当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


简单来说,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而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这就类似普通的保险,通过众人交费的方式,使少数人在遭遇工伤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其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另有三种情形“视同工伤”,其中就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根据一般的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或长期救治后死亡,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只是由于发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法律从有利于劳动者出发,将后一种情形下“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规定视为工伤。


从情理来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造成的死亡,本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毕竟可能是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等种种因素导致病发,所以,条例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处理,已经考虑到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作岗位”不同于“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

和晓科: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很明确视为工伤,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问题就在于,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超过48小时就不视为工伤,其合理性多年来备受质疑。


但在刚性的法律之下,目前这一“48小时”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以突破的,当然在具体案例中,司法机关会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进行掌握,比如对抢救开始时间的认定,以及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就在相关判例中明确: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据此,抗疫护士在酒店休息时发病,可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因病致伤还是因伤致病
这位抗疫护士的情况,关键在于是因病致伤,还是因伤致病。如果认定为突发疾病,即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由于她并未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显然难以认定工伤。

李晓茂:医护人员投身抗疫,这本身肯定是值得称颂的。但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受到多层次的评价,是否认定工伤主要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即便不认定工伤,也不意味着对其工作价值的否定。对其不幸遭遇,还应通过其他途径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鼓励。


人社部门曾在相关答复中指出:从立法本意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相关案例的判决中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因工伤亡是基于扩大职工权益保障范围的目的,将部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的伤亡,视同为工伤。


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具体而言,在对因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上,应当从严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疾病突发和48小时内死亡四个重要条件,尤其是疾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属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或者特殊情形下合理延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而这位抗疫护士的情况,关键在于是因病致伤,还是因伤致病。如果认定为突发疾病,即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由于她并未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显然难以认定工伤。


至于单位提到她可能是受伤后引发疾病,那就需要进行相关调查和鉴定,以确定能否适用“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这一情况,获得视同工伤的认定。


抗疫护士昏迷多天未被认定工伤

专业人士这样说

工人日报

近期,武汉一位昏迷多天的抗疫护士,未被认定工伤,引发热议。据了解,疫情防控中,突发疾病且遇工伤认定难的医务人员不止她一人。由于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他们的工伤认定之路不够顺畅。对此,专业人士认为,应综合考虑在抗疫特殊时期,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昏迷100多天后,武汉市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师、中医科护士长沈蓓未被认定工伤。
3月7日,沈蓓在单位安排的酒店休息时昏迷,一直未能苏醒。对其工伤申请,武汉市人社局称,由于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无法认定工伤。
事实上,在疫情防控中,沈蓓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3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抗疫期间在家猝死,其从未被认定工伤到最终认定工伤的过程,也曾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不予认定工伤

2月13日凌晨,刘文雄出现了胸痛、气喘等症状,经急救无效不幸离世,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塞。


事实上,仙桃市卫健委于1月22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启动战时值班备勤机制,全体人员取消春节休假,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三伏潭镇卫生院认为,刘文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死亡,不应机械地认定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他的病发死亡系超时间超负荷在岗工作导致,应认定为工伤。


而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却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仙桃市人社局提出,刘文雄生前一段时间以来,并未承担一线防疫值班任务,工作时间相对固定、上下班规律,刘文雄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凌晨,地点是在家中,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此外,心肌梗塞亦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因此,刘文雄的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虽然刘文雄作为医护人员,是疫情下的最美逆行者,其不幸病逝亦令人痛心惋惜。但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职责所系,因其病亡情形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仙桃市人社局认为。


2月27日,三伏潭镇卫生院向仙桃市政府申请复议。


“不应机械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随着行政复议,刘文雄生前的抗疫工作量也浮出水面:1月24日,三伏潭镇卫生院成立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刘文雄担任副组长,除本职工作外参与发热病人的诊治工作。1月12日至2月12日,他共诊治病人3506人次。防疫期间,医院还对外公布刘文雄电话号码,他曾在休息时间接受病人问诊。


值得注意的是,仙桃市还认定了刘文雄带病上班的事实,认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他参与了防疫工作,应综合考虑疫情期间的工作情形,可以认定其死亡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刘文雄的工伤认定,不应机械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仙桃市政府撤销了此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作决定。3月7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决定,对刘文雄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杨思斌教授认为,此次围绕抗疫医护人员工伤认定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工伤认定的标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确定了工伤认定的标准体系,即典型性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为工伤。


刘文雄在家猝死,不能适用典型性工伤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条款。但是,杨思斌认为,不能狭隘地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而是综合考虑在抗疫特殊时期,医生的工作时间延长且和休息时间不再有明确的界限,工作岗位拓展了,处于在家待命备勤状态下的“家”成了工作场所的延伸,“待命和电话接诊”就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


因此,他认为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宗旨,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建议增加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认定条款

针对引发沈蓓家属质疑的“48小时工伤”条款,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杨思斌告诉记者,“自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就一直是工伤认定的争议条款。”


当职工突发疾病,家属救人心切,48小时后才放弃抢救,于是就不能认定工伤。在杨思斌看来,这无疑挑战社会道德的底线。另外,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死亡标准的确认、抢救的方式等也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惑。


目前,多数国家并没有把工作场所的突发疾病死亡界定为工伤。杨思斌说,《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48小时工伤”条款,这实际上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的困境。杨思斌认为,“48小时工伤”条款需要完善,增加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伤认定的兜底性条款。


疫情发生后不久,国家就明确提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 感染新型冠肺炎或因感染死亡的, 应认定为工伤。在杨思斌看来,这项规定强调了“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原因,而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要求降低,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立法宗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其实,该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可以适度扩大到更多的劳动者。


典型性工伤认定强调“三工”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且都做了严格要求。但是,现代社会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杨思斌认为,对工伤认定的“三要素”的理解不应机械化,不能固守其狭隘的文字含义,而是应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整理 | 陈宏光

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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