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威胁要杀人”,俞渝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官告诉你哪些情况下可申请保护令
8月14日,俞渝发布公开信称:“就在前天8月12日庭审中,李国庆突然当着法官的面大吼‘再不判,我就要杀人了!’”她表示,深知李国庆的暴力倾向,并第二次向东城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
俞渝透露,8月11日,李国庆在微博上点赞了“江苏男子法院门口捅死离婚妻子”。再往前,他还微博转发了“杭州杀妻碎尸案”。
俞渝在此次公开信中表示:“经历了这么多,我深知李国庆的暴力倾向。而且疯狂行动前经常有征兆。我害怕又要出事儿,我不想自己遭遇惨剧。”
同时她表示坚信法律的正义。“作为母亲,我不想让孩子承受失去妈妈的痛苦。作为女儿,我不想让老人经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我呼吁司法的公正,恳请法院用法律武器给我以及众多与我有类似遭遇的女性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保护。”
据了解,这不是俞渝第一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早在7月9日,针对媒体发表的关于“李国庆俞渝案”的建议,俞渝回应称,法院已经驳回了她针对李国庆提出的限制令申请,其律师已经再次在北京东城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
7月24日,李国庆在微博表示,东城法院先后两次驳回了俞渝按照《反家庭暴力法》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那么,
为何俞渝多次申请人身保护令均被法院驳回?
法院发人身保护令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呢?
首先来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2010年7月,家住上海宝山区的周女士和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没有子女,婚后两人感情生活也并无太大矛盾。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12年开始被打破……
“2012年开始,他的脾气就时常阴晴不定,对我总是骂骂咧咧,甚至动起了手。”周女士回忆道。2012年8月某日,夫妻二人又一次因琐事吵架,李先生甚至用酒瓶砸伤周女士头部。之后的生活中,李先生时常对周女士辱骂折磨和家暴威胁,甚至在周女士熟睡的时候突然殴打她。
“他刚开始不是这样的,那时候正好是由于涉及到他父亲的动迁房的产权及利益分割,他们觉得多了我一个人就多分了他们的利益份额。”周女士觉得丈夫的转变最大的原因在于此。
近2年来,李先生的父母开始和夫妻二人同住。这种家暴的状态更加严重、恶劣。
“他们就是想让我忍受不了然后主动搬出去,这样就可以不分我动迁房的份额了。”周女士说道。
长期、多次的家暴让周女士身心俱疲,即便在民警的多次劝说下依然毫无改善。为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再次受到丈夫的伤害,周女士于2020年4月向宝山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交了多次的公安接警单以及验伤报道等材料。
宝山法院受理后,审查发现周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于是裁定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李先生对周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而同样发生在上海的另一桩案件中,妻子被丈夫殴打后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却是不同的结果……
家住上海浦东新区的薛某和刘某是夫妻,此前因感情不和,薛某曾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回了起诉。据她称,此后便经常被丈夫打骂。
2020年6月9日,刘某又因家庭琐事对薛某动手,不堪忍受的薛某报了警。经验伤后,被鉴定为为多处软组织挫伤。薛某向浦东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薛某报警称被老公打,民警到场经了解,此事系夫妻间为烧饭开门引发口角纠纷,有肢体接触。经验伤,检验结论为左胸外伤,软组织伤。
法院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薛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尚不足以构成家庭暴力。综上,薛某的申请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驳回。
结合上述几个案例,
同是遭到家暴,
为何结果会不同呢?
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官和律师。
上海宝山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继峰向记者解释:“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具体来说,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上海市律协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吴卫义律师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关注有没有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行为,常见的证据是家暴的照片、出警记录、验伤报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人证言、视频等。
“人身保护令保护的是申请人现实中遭受人身侵害和人身危险,在李国庆和俞渝的纠纷中,虽然有李国庆抢夺公司印章、隔空指责俞渝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但是李国庆和俞渝个人之间尚未发生肢体冲突。”吴律师解释道。
“审判实践中并非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就会准许。” 张继峰亦表示,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人身保护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审查。“比如对于一些偶发性的轻微冲突,尚未达到出具人身保护令的紧迫程度,法院往往会不支持。”
那么,如果尚未有肢体冲突,存在言语谩骂、侮辱等情况下,能否申请人身保护令呢?
吴卫义律师解释道,精神暴力同身体暴力一样受到反家暴法的打击和制裁,也是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只是精神暴力与身体暴力相比,更加隐蔽,取证难度更高,但如果施暴者经常性进行言语谩骂或威胁,给受害人造成心理压力,甚至导致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判决,裁定人身保护令。”
张继峰指出,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着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反家庭暴力法》对于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至关重要。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张继峰提醒,“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好证据,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双方矛盾的激烈,反应出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此时申请人的申请就容易取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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